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21:40:12 333 人看过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1995年8月7日以粤府(1995)72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1.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已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须提交由卫生、民政部门共同协商,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或医学鉴定证明。”2.第三十条修改为:“婚姻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假证件、假材料等,骗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婚姻登记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离)婚证,并对离婚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3.删去第四十条,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9日 20: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罚款相关文章
  • 广东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实施细则的通知
    对于市民最为关注的二手房20%交易所得税,广东省政府的规定是“严格执行国办发〔2013〕17号关于销售自有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广州、深圳根据近年来房价走势和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合理确定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险)残疾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对于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广东将及时采取住房限购等措施稳定房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将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如果原住房限购政策不符合国办发〔2013〕17号文件要求,应立即调整。通知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五条”细则不同的规定之一,是“国五条”规定我国地级市住房信息网络将在“十二五”末基本实现,而广东则要求21个地级市全部提前两年实现信息网络化。通知还要求广东各级政府在2013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2013年住房用地供
    2023-05-08
    317人看过
  • 广东省国务院实施细则五条
    对于市民最为关注的二手房20%交易所得税,广东省政府的规定是“严格执行国办发〔2013〕17号关于销售自有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广州、深圳根据近年来房价走势和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合理确定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险)残疾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对于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广东将及时采取住房限购等措施稳定房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将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如果原住房限购政策不符合国办发〔2013〕17号文件要求,应立即调整。通知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五条”细则不同的规定之一,是“国五条”规定我国地级市住房信息网络将在“十二五”末基本实现,而广东则要求21个地级市全部提前两年实现信息网络化。通知还要求广东各级政府在2013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2013年住房用地供
    2023-05-08
    314人看过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实施细则》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2005年9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二○○五年九月六日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江西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办法》、《江西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一、第二条修改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一种税、二种税或三种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
    2023-04-22
    498人看过
  •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
    发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穗府[1984]70号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4]62号《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特将有关规定布告如下:一、凡设立在广州市辖区范围内的(含国务院主管部门、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参加南海石油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简称外资企业),统一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核准,并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证书》、《外国企业在中国承包工程登记证》、《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二、经核准登记的外资企业,必须接受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遵
    2023-06-12
    404人看过
  • 关于《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省政府1986年8月23日以粤府〔1986〕125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1.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园林部门”改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2.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摘花一朵罚款1至2元;摘果一个罚款2至4元;采集树木花草种子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二)砍伐城市树木的,处以砍伐树木价值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须补种活1至3倍的树木;(三)毁坏花坛、草坪的,处以恢复费用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3.第十七条修改为:“非法占用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2023-06-10
    437人看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的决定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日期:1994-11-18执行日期:1994-11-1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做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二、第五条(一)项修改为:“不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对急诊病员互相推诿,贻误丧失抢救时机的;”三、第五条(二)项修改为:“擅离职守,违反工作纪律,贻误诊疗和抢救时机的;”四、第五条(四)项修改为:“违反手术规定,术前不认真准备,术中不按操作规程进行,以致误伤重要器官或开错手术部位,或将纱布、器械等物品遗留在体内,或因麻醉发生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增加一项,列于第五条第(九)项之后:“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六、第六条修改为:“医务人员在诊疗和护理工作中,确因业务技术过失,造成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后果的为技术事故。”七、第十
    2023-06-05
    192人看过
  • 湖南省政府决定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废止)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7-12-30生效日期:1997-12-30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1997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1993年10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
    2023-07-02
    221人看过
  •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
    【法规标题】《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粤府令第67号【颁布时间】2001年11月14日【生效时间】2001年11月14日【全文】《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经2001年10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一条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使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体方案由各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第四条每名律师每年应当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2件以上。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
    2023-04-22
    385人看过
  • 广东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程序
    第五十五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以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由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五十六条被判处或者余刑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提请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依法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经地(市)级公安局审核同意后,提请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省看守所服刑的,由省看守所依法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五十七条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县(市、区)级公安局(分局)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地(市)级公安局审核同意后,提请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减刑,由县(市、区)级司法局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地(市)级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提请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五十八条被判处或者余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以及被判
    2023-08-12
    362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4-1【实施日期】2002-4-1【发布单位】【文号】粤府[2002]2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6月13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更好地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条例》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确定的依据,规范了拆迁管理的程序,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使房屋拆迁当事人了解、掌握《条例》精神,自觉遵守《条例》,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要明确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切实加
    2023-04-22
    393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12-31生效日期:2001-12-31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粤府[2001]10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信息产业厅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意见》(粤发(2001)2号)精神,实施信息技术及产业发展战略,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建设软件产业基地,建设软件大省(一)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发展软件产业,将我省建设成为国内重要的软件产业基地,争取到2010年,软件产业研究
    2023-06-05
    271人看过
  •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为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维修管理,结合广东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交通厅二○○六年十月三十日广东省交通厅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以下简称《维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有关定义(一)按照维修对象的分类,“其他机动车维修”是指在道路上行驶、从事专项作业的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轮式车辆和拖拉机的维修。(二)维修救援是指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维修企业,具备24小时维修服务能力,从事机动车拯救、抢修经营业务。(三)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是指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管理、提供同类维修技术服务,统一品牌、统一标识
    2023-04-23
    101人看过
  • 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常年性生产岗位的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内,有当年增人指标或减员的缺额。任何单位均不得在计划外招收工人。第三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制定招工简章,其内容应包括招工名额、工种;招收对象、条件和地点;报名时间;考核方法;录用后的合同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招工简章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招工单位公布。第四条从农村招用工人(包括招用征地农民),男性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五周岁,女性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周岁。第五条企业招用工人,严禁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第六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先在各种经职业技术培训的人员中招收,工种、专业对口的,经用工单位技能考核合格,免予文化考核;从其他待业人员中招用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工人,用工单位必须先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才予录用
    2023-06-09
    324人看过
  • 广东省结婚登记办理
    一、条件(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2)当事人男年满在22周岁、女年满年龄20周岁;(3)双方自愿结婚;(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5)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二、办理地点黄埔区民政局地址:黄埔区开达路77号乐飞家园A5栋首层电话:020-82112103揭西县民政局地址:揭阳市揭西县北环一路与温泉大道交叉口北50米电话:0663-5584388。三、材料1、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快照服务;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的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2023-03-17
    308人看过
换一批
#治安处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治安处罚法 知识导航
    展开
    #罚款
    词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 更多>

    #罚款
    相关咨询
    • 广东省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的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02
      各级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公路管理人员受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负责人指使、纵容而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除追究其本人责任外,并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 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第33条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03
      道路上的公共设施发生故障急需抢修时,抢修单位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两日内不能完工的,须补办《道路施工许可证》。
    • 广东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是怎么样的?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5-25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山西省婚姻登记实施细则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9-21
      一、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复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对婚姻当事人双方户籍均不在本辖区内的,原则上不予登记。如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可以到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 二、登记机关的职能和义务,登记员的职责。 三、结婚、离婚、复婚登记需要办理的手续及证明。 四、关联法规: (一)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人员,
    • 广东省工伤鉴定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2020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6
      1、具体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1月1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工伤鉴定标准具体条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