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财产保全存在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16:04:30 457 人看过

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

一是需到外地办理保全的比例高。因交通事故纠纷涉及外地当事人、车辆、运输公司或挂靠单位的情况较多,导致75%以上的此类财产保全案件需要承办法官前往其他区县或外省市办理保全手续,使得办案周期延长、成本加大。另外,外省市有关部门多不予配合办理保全手续,增加了财产保全的难度。

二是难以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为确保财产保全的快捷性和秘行性,法院依一方当事人申请而启动财产保全时不需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且由于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导致对于保险公司能够足额赔付申请人经济损失的案件,也采取了保全措施,进而影响到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是人为造成财产损失应予重视。当事人要求保全的财产为肇事机动车的占此类财产保全案件的95%。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扣车期限约15至20天,法院一般都在此期间内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因停车场费用相对较高,查封车辆给被申请人带来较大经济损失。同时,由于解除保全程序不严谨、解除保全期限规定不明确等原因,使得个别案件不能及时解除保全,极易人为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继续扩大,甚至引发国家赔偿。

确保担保财产安全的措施不力。民诉法仅列明了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但是对于财产保全中提供的担保,法院应当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其不被转移,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法院在实践中具体做法各异,易产生疏漏。如以房屋为担保申请的财产保全,实践中法院一般只留存房产证的原件或复印件,不向房管部门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就无法防止房屋产权在担保期间被转移,从而造成担保措施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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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8日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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