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保全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10:24:01 459 人看过

质权人行使质权保全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权价值有现实的,明显减少的可能,而非当事人主观臆测。

2、股权价值的减少足以危害所担保债权的实现。

3、质权人应通知出质人并可要求其提供进一步的担保,在出质人拒绝提供担保时,质权人才可以行使质权保全权。

4、在行使质权保全权时,质权人应告知证券登记机构,在证券交易所按股票转让的方法进行出售;对记名股票,须背书交付才能转让;以出资份额为质押标的的,质权人应通知公司,并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拒绝行使或逾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质权人有权变卖或出卖出质股份。

5、处分质物所得价金可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第三人提存。

质权保全权的行使规则是什么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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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4日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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