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管辖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09:51:40 494 人看过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

第一,各专门机关的性质与职能;

第二,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

《最高法院解释》

第1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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