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行政处罚是渔业管理部门监管渔业的重要手段之一。实施渔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是依法行政的有力保证。早在1992年农业部就制定了《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这在当时对保障渔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渔业执法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渔业经济的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进程的前进,这一规定已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农业部已出台两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却一直没有制定新的具有可行性的《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渔业行政处罚只能在新旧规定和相关法律中寻找可行的程序。
一、迫切需要制定现场处罚程序的两大原因:
1.渔业从业人员素质低,执法环境差,多年来各种海洋渔业违法案件的发生率居高不下,频繁报批的一般程序已经不适应新时期的执罚工作。从辽宁省海洋渔业从业人员,特别是近海捕捞业的从业人员分析,大多只有初中甚至是小学学历,法制观念十分淡薄,又受利益驱动,渔业违法案件发生率逐年走高。以葫芦岛为例,2004年发生行政处罚案件337起,2005年发生313起,其中244起是一般程序的处罚。2006年上半年发生行政处罚案件186起,全部为一般程序,平均每天发生1.02起之多。违法案件频繁发生,且法定的处罚金额多数都超过一千元,而现行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一般程序文书复杂、手续繁琐,需要频繁报批,显然不适合现在的海洋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2.海洋渔业生产地点分散,违法案件发生现场多数地处偏远,水陆交通不便,处罚后难以执行。葫芦岛在2006年上半年发生的186起案件,都是发生在海上或渔港等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葫芦岛市有258公里海岸线,距离市渔港监督处最远的违法案件发生地是绥中县止锚湾渔港,往返车程200余公里,为了降低行政成本,在实际的执法工作中,该处的立案和处理决定的审批过程都是通过电话的方式来进行的。而且,在这186起案件中有185起是在现场处罚渔船和船员的,因为渔船和船员的流动性都很大,如果现场查获的案件不及时处理,事后就很难继续执行。同时,当事人到银行缴纳罚款也有一定困难,因此绝大多数的处罚都是在现场收缴的。从渔业执法的实际情况来看,普通的农业处罚程序和文书内容不仅过分繁琐,同时也不符合实际执法工作的需要。
综上所述,笔者所提出的现场处罚程序正是为简化偏远且水陆交通不便地区一定数额限度内的一般处罚程序而产生的特殊处罚程序。《处罚法》与《农业部行政处罚规定》对这种情况已经作了规定,但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程序规定,而来自一线的执法数字表明,制定一个能够现场执行的一般处罚程序是必要的。
二、制定现场处罚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可行性:
1.《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四十八条对在偏远、水陆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新颁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四十条规定在偏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罚意见进行审查,而且当事人可当场向执法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这些法律规定已经为渔业执法工作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
2.海洋渔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基本上都是针对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和渔业安全生产设定的,对法律禁止行为规定的构成要件都明确、严谨,在实际的执法工作中,大多数案件都不需要专业技术检验或鉴定的步骤,取证容易,认定违法事实简捷、准确,是执行现场处罚程序的有利条件。
3.行政处罚的立案和处理决定的报批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快速便捷的通讯是现场处罚一纸化的有力支持,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和审查这三道处罚决定前的必要程序可以在现场短时完成,调查程序也可以与处罚决定等事项简化在同一张纸上。既降低行政成本又可兼顾一般程序的必要步骤。
三、适用现场处罚程序的案件需要具备的条件:
1.违法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适用现场处罚程序。反之,那些情节复杂,影响重大,或是需要多方面、长时间调查取证方能认定违法事实的案件则不适用现场处罚程序。
2.处罚种类及罚款额度符合一定条件,兼顾当事人权益和渔业执法的实际需要。只有对当事人处以一定数额(如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时,才可以使用现场处罚程序。对于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需要进行听证程序的重大处罚案件(吊销许可证及资质证书或罚款过万元的案件)则应使用普通的一般程序。
四、现场处罚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相应的程序及文书设计。
现场处罚需兼顾合法、合理、简便三项原则:首先要符合《处罚法》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法律规定,同时要保障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项法定权利有足够的实施空间;其次,程序设定要合理可行;再其次,处罚文书的设计要简便易行,可以在现场完成。
针对上述要求,笔者结合近年的工作经验,设计了下面的现场处罚程序和文书格式:
在文书设计上,笔者考虑到案件发生地区执法的不便条件和现场执罚的实际需要,对原有的一般程序文书做了一些改动。
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栏被设为两部分:上半部分是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考虑到违法嫌疑人可能会是自然人或法人,分别设为名称和地址两栏,而不是姓名和住址;下半部分是嫌疑人或法定责任人基本情况栏,因为必定是自然人,分别设定为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另外,该表比照原表增加了案由和报批备注两栏。
该表在立案审批时,受案人应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向负责人请示,得到批准后方可立案,请示内容应登记。
2.《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现场笔录不可或缺。笔录是现场处罚文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不仅是最有力的证据,同时笔录的制作可以体现出对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的保障。为方便渔业执法人员在水上或室外笔录,该笔录参照辽宁省渔监局的现场检查确认书格式,设计成半格式化,在确认嫌疑人的违法事实的同时,也依据《处罚法》的规定,在笔录内容中表明了执法人员的人数、身份(示证)等事项,并已告知被询问人相关权利。
该笔录在使用时应要求被询问人在打√事项上按手印。
3.《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因为使用该程序的处罚案件均需现场下达处罚决定书,所以普通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在该程序中已被删除。
为现场制作执法文书需要,《案件处理意见书》与《处罚决定书》中的调查经过、结论等内容被整合,统一编排在《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之中。此外,该《处罚决定书》还设定了缴款方式、当事人签收和报批备注栏。
下达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将现场调查的经过和结论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汇报,由负责人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后,方可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同时对报批审查的过程要依法登记,记录在案,做好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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