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背景
2007年2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在A国的独家经销商,经销被申请人的所有产品及其配件。2007年3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本案《补充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如由被申请人直接与A国公司签订合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出口设备总价值基础上收取百分之五的佣金。其中,《协议书》约定了贸仲仲裁条款,《补充协议》未约定仲裁条款。
后,被申请人与A国的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本案《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合同支付佣金事宜产生了争议,申请人遂提起本案仲裁,被申请人支付佣金等费用。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大部分仲裁请求。
其后,被申请人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
二、被申请人撤销裁决的理由及申请人的意见
被申请人称,本案争议系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失效后发生的,《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对本案没有约束力。根据《协议书》,申请人获得被申请人在A国的独家经销商地位,因独家经销商拥有很大权益,故《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若申请人半年内无订单,则协议自动失效。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在《协议书》的基础上进一步约定如果被申请人与伊朗客户直接签约,则向申请人支付5%的佣金。此内容并未改变申请人原有的在A国市场的独家经销商地位,而是增加了其在A国市场获得佣金的可能性。然而,在2007年2月至8月的合作期限内,双方并未获得任何订单,按照双方约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应一并失效。本案争议事项是发生在上述协议失效后的无协议约束的阶段,《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对争议事项没有约束力。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不能超越基于合同的范围。此外,被申请人还认为仲裁庭曲解了《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的关系。
申请人则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补充协议》不是独立协议,双方未就管辖问题达成新的协议。本案纠纷是基于合同的履行所产生,属于仲裁事项。
三、法院意见及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2007年2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因履行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而《补充协议》则是双方在履行《协议书》过程中产生的,是《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其内容是对《协议书》的变更和补充,不具有独立性。因此,《补充协议》应受《协议书》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本案中,当事人就《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的关系、效力和履行等问题发生争议,根据上述规定,无论《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是否已经失效,当事人均有权根据《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
此外,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仲裁庭曲解《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的内容及相互关系等申请理由,一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提出的该理由属于针对仲裁庭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所提出的质疑,实质上是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提出异议,超出了法院审查的范围,不属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
仲裁条款未约定具体仲裁委员会怎么办
237人看过
-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仲裁条款
266人看过
-
国际货物买卖余款争议仲裁案
263人看过
-
仲裁条款未约定仲裁委被裁无效
369人看过
-
国际经济合同仲裁
445人看过
-
条款怎么定仲裁合同
236人看过
仲裁条款是合同中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它明确规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程序等事项,为双方解决争议提供了合法有效的途径。仲裁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合同履行的保障。... 更多>
-
-
国际仲裁约定准据法怎么认定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01对仲裁协议内容的审查是协议司法审查的一部分,不涉及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性以及形式合法性等方面的考虑。可以按以下的原则和顺序确定审查内容合法性的准据法: 1、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的解决争议所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对仲裁协议本身也适用,即适用于仲裁协议的内容,可以据此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作出判定。除非所选法律规定与仲裁地法的强制性规定或不可排除的规定相抵触,则适用仲裁地法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哪条约定?宁夏在线咨询 2023-03-24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公约》69: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2.过失划分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适用前提,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3.国际惯例优先。《公约》9: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B、C、C。4.划拨是风险
-
合同无效未约定仲裁申请仲裁广东在线咨询 2023-05-28合同未约定仲裁申请仲裁,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区别有哪些,国际仲裁仲裁机构怎么确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27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区别:(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一般而言,因涉外民事关系引发的民事诉讼称为涉外民事诉讼或国际民事诉讼。)(1)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无论是常设仲裁机构还是临时仲裁机构都是民间组织。而法院则是由官方设立的,法院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2)管辖权的来源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双方自愿订立的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