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于出卖时即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例如现实生活中的连环买卖,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买受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卖人,该方在订立后一买卖合同时,可能还未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无论如何,在交付时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出卖人没有相应的权利基础的情况属于另外的问题,涉及无权处分的有关规定。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
1、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
二、需要运输的货物所有权转移
自标的交付买家的时候,即收货时,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给买家。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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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需要对标的物所有权进行所有控制吗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26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于出卖时即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例如现实生活中的连环买卖,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买受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卖人,该方在订立后一买卖合同时,可能还未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无论如何,在交付时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出卖人没有相应的权利基础的情况属于另外的问题,涉及无权处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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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处分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方应如何主张权益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14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系无权处分。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但买受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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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签订时标的物损失由买受人承担吗山东在线咨询 2021-12-16销售合同中标的物损坏损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的规定,卖方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到买方指定的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买方应当承担标的物损坏和损失的风险。 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协议不明确的,需要按照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款规定运输标的物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买方应当承担标的物损坏和损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