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条件及其履行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09:23:54 246 人看过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条件

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条件如下: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

2.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内容合法;

4.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

民间借贷合同自借贷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时成立,但借贷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合同已经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

依据民法典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三、民间借贷能否计算复利

民间借贷能计算复利,但是前期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且当事人需要重新出具债权凭证。

如果利率超过上述范围的,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的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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