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4-13 22:06:33 152 人看过

佳木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4-30生效日期:2002-04-30发布部门: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和补助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经2002年4月10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二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拆除房屋的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除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在拆除房屋的承包中中标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由专业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对拆迁房屋的市场进行估算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是本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密切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市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计划书;

(二)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图;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市拆迁办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资金到帐通知。

市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市拆迁办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以及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和公示。

市拆迁办和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拆迁人和房屋拆单位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办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拆迁办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市拆迁办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拆迁办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市拆迁办应当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办理拆迁补偿资金存储和发放业务。

拆迁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未经市拆迁办批准,拆迁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前,拆迁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拆迁补偿资金应当存入市拆迁办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的专门帐户,按照规定足额存储;

(二)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并签订书面拆迁委托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拆迁委托服务费用。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迁办备案;

(三)拆迁补偿价格的确定,应当委托合法的估价机构评估,签订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书面委托合同,按国家规定的估价费用标准支付委托费用。同一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房屋的估价与拆迁安置房屋的估价,应当委托同一家估价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年度审核;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资格证书;不得擅自或者变相转让资格证书;不得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业务,并建立拆迁档案的拆迁档案和拆迁工作日志,接受市拆迁办监督检查。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经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拆迁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第十五条自行拆迁的单位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拆迁的,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迁项目资格证书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六条实施拆除房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拆除企业资质等级。拆除房屋的承发包实行招标制度。拆除房屋和清运残土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应当结清水、电、气、热费以及房租费,并及时向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提供与拆迁有关的证件、批证和资料。

第十八条估价机构估价时,应当遵守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价格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十九条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市拆迁办组织建立的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

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房屋拆迁市场的评估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一条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发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促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办裁决。市拆迁办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约定的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不得拆除未搬迁人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为其它单位代收、代扣各种费用。

第二十六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拆迁办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完成拆迁后,应当申请市拆迁办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市拆迁办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管理费,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市拆迁办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三章拆迁补偿和补助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补助。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和补助;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临时建筑工程造价标准结合剩余期限进行补偿;拆除规划批准文件中注明不予补偿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是指在拆迁补偿中,经拆迁人与拆迁人协商,被拆迁人放弃产权,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货币补偿金额,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方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主要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房屋的区域和位置;

(二)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明的用途;

(三)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建筑面积;

(四)房屋的结构和成新。

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建筑面积的,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第三十五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和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六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三十八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办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九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四十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一)拆迁住宅房屋的,按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按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

(三)原房屋由所有人使用的,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所有人;由承租人使用的,搬迁补助支付给承租人。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用房,应当按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元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原房屋由所有人使用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所有人;由承租人使用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承租人;

(四)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五)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临时安置过渡期限的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加发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协议和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在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结合过渡期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为照顾被拆迁的困难住户,每年公布一次城市规划区内的被扩迁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最低限价,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最低限价的,执行最低限价。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拆迁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以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拆迁办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拆迁人或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拆迁业务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

(二)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期限内,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或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

(五)委托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估价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对估价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罚款;

(六)估价机构显失公正,或者的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没收估价所得,并处以估价所得额1倍罚款;有前款(五)、(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估价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

第四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拆迁办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委托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九条罚款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十条市拆迁办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以及恶劣影响的;

(三)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自行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法做出行政裁决的;

(六)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县(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佳政发[1999]6号《佳木斯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8: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办法:东营市的规定(2004年)
    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12-05生效日期:2004-12-05发布部门: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市长刘某信二oo四年十二月五日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
    2023-07-02
    287人看过
  • 佳木斯市优抚保障资金管理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优抚保障资金管理规定》业经二000年九月十四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二000年十一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优抚保障资金管理,避免优抚保障资金的挪用和流失,使优抚保障资金有效合理使用,根据国办发[1998]7号文件《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优抚保障资金是为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而储蓄积累的资金,其来源主要是优抚事业费中的自然减员经费、社会捐赠和赞助资金。第三条优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资金的一部分,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存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采取专项审批、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市民政局制定资金使用计划须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审核后的资金使用计划将优抚保障金拨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成立管理小组负责优抚保障金的管理、发放。此项资金的使用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条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对各城区优抚对象
    2023-06-09
    210人看过
  • 佳木斯市车辆违章异地处理办法
    处理异地车辆违章办法:1、本人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因各地的处罚方式不同,请注意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或复印件。特点:手续繁琐、过程复杂。2、通过异地朋友代办,如果违章当地有朋友的话,可以直接把将违章通知单、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递送给你的朋友,请朋友代劳办理。特点:一劳永逸,可节省不必要的舟车劳顿,但由于某些省市交管部门不接受他人代办,仍需驾驶员本人办理。
    2023-12-19
    175人看过
  •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修正)(失效)
    【阅读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房屋拆迁补偿和房屋拆迁安置,均适用本办法。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行
    2023-06-08
    465人看过
  • 2007年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订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二、在第三条“保护文物古迹”后增加“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拆迁规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监督拆迁计划执行和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及时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五、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级有关部门,柯城区、衢江区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六、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在“年
    2023-07-02
    220人看过
  • 佳木斯市临时身份证怎么办理
    一、佳木斯市临时身份证怎么办理1、申请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一般为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2、公安派出所将公民个人信息核准后报送县(市)公安局或设区的公安分局审核签发,并负责制作证件3、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4、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二、佳木斯市临时身份证办理资料1、居民户口簿2、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一张3、《办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4、《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5、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证明事由温馨提示:未满16周岁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2023-05-25
    261人看过
  • 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10-31生效日期:2002-10-31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10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0月3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省长石某诗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根据国务院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2022-04-24
    211人看过
  • 佳木斯市办理社保卡照片要求
    申请材料:(1)个人身份证、社保卡(已办卡人员)、近期一寸彩照一张;(2)、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表、与省医保中心签订的银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授权书、兴业银行关联账户;(3)、个人档案以下材料需原件及复印件;(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或辞职报告;(5)、解除劳动关系至今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凭证;(6)、领失业金人员还需提供领失业金凭证。
    2023-12-12
    323人看过
  • 佳木斯办理流程
    法律综合知识
    1、面见申请人,审查当事人出具的户口、身份证号、姓名与本人是否相同;2、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照相、复印;3、受理;4、审核、审批;5、上传制证信息至省厅出入境管理局制证;6、发证。
    2023-12-12
    204人看过
  • 佳木斯市办理社保卡所需材料
    申领人申请办理时须提交的材料:(一)《佳木斯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登记表必须按要求填写。(二)相片。申领人提供符合制卡要求的电子照片制卡。(三)社保卡申领的有效身份证件包含:1.已满16周岁已领身份证的,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2.不满16周岁或未领取身份证的申领人使用居民户口簿。3.台湾居民使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港澳居民使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使用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与参加社会保险时使用的证件类型必须一致)。6.不在以上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可参照金融管理机构关于有效身份证件的规定,在申请材料中注明证件类型及相应的证件号码。单位集体办理的,必须由申领人亲自确认《佳木斯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个人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亲属代理的,须持申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到自主选定的社保卡合作银行服务网点办理申领手续。温馨提示:初次申领免收工本费。
    2023-05-10
    453人看过
  • 佳木斯市残疾证证件管理注意事项
    1、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2、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3、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4、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级残联归档。5、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残疾人康复脱残以县级
    2023-05-10
    333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管理指导
    在实际的拆迁行为中,往往是政府不同时期的所谓“政策”发挥了更大的作用,而不论是拆迁中的当事人还是媒体甚至司法机关都会自觉使用“政策”这一字眼以作为支持自己行为的理由,宪法和法律的重要性只被一小部分人认同。具体而言须秉持如下原则:(一)法律至上宪政、法治首先要求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无上,行为人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和规则,这就要求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要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要法治而不要长官意志,更不要在私利趋动下权力与金钱结盟之治。(二)法律公开公开的法律规范和实际的法律规范之间有很强的张力,表面上规定的东西有很多,但是实际操作的规范也有很多。在拆迁中,一定要公开所有的法律规范,不能进行暗箱操作,不得搞“神秘主义”,诸如内部操作手册之类。(三)司法独立,司法机构和非司法机构须界定清楚从法学原理而言,除了司法机构没有任何人有权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和私有财产,而在拆迁实务中,政府往往行使了司法机构的某些职能
    2023-07-03
    81人看过
  • 佳木斯市婚姻登记处
    法律综合知识
    铁力市婚姻登记处地址:佳木斯市市政广场一号楼四楼电话:0458-2282714永红区婚姻登记处地址:佳木斯市长安路西段电话:0454-8225252前进区婚姻登记处地址:佳木斯市长安路607号电话:0454-8222809东风区婚姻登记处地址:佳木斯市建国路电话:0454-8391283郊区婚姻登记处地址:佳木斯市红旗路电话:0454-8585354桦南县婚姻登记处地址:佳木斯市铁西街24号电话:0454-6222128桦川县婚姻登记处地址:佳木斯市悦来北大街57号电话:0454-3834534汤原县婚姻登记处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电话:0454-7651338抚远县婚姻登记处地址:佳木斯市正阳路117号电话:0454-2134754同江市婚姻登记处地址:佳木斯市同江市电话:0454-2922528富锦市婚姻登记处地址:佳木斯市富锦市电话:0454-2322912
    2023-05-30
    350人看过
  •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佳木斯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纠纷管辖范围和仲裁案件规程的联合通知
    为适应房地产业改革的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及《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及时的处理房地产纠纷,促进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行政职能作用,促进法制建设,市房地局成立了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佳木斯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担负着佳木斯市房地产案件的仲裁工作。为使仲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佳木斯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讨论制定了案件划分管辖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下列房地产纠纷,由佳木斯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或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佳木斯市区房地产人民法庭起诉,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1.私有合法房产在产权、分割、赠与、交换、买卖、典当、租赁、修缮、代管等方面所发生的纠纷;2.公有房产在承租、转让、转借、交换、侵权、宅基地(建设用地)等方面所发生的纠纷;3.因动迁和使用土地而引起的纠纷;4.违
    2023-06-10
    17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什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8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
    • 佳木斯市富锦市佳木斯市的产假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5-11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
    • 佳木斯市饮料厂拆迁赔偿标准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8-06
      饮料厂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要根据工厂的规模大小,综合评估工厂的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补偿。评估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第一,厂房土地的补偿,厂房使用的国有土地且拥有使用权的,根据土地实际性质评估其价值,获得土地的补偿; 第二,工厂厂房的补偿,根据厂房的面积、结构类型评估其价值确定补偿金额; 第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工厂的年产值和纳税情况确定工厂停产损失的补偿; 第四,工厂员工的安置补偿,因为
    • 佳木斯市写字楼拆迁怎么补偿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7-22
      写字楼征收如何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补偿包括三部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 佳木斯市佳木斯市县郊区哪里可以处理违章?
      河南在线咨询 2021-10-06
      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驾照年审次领取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