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举行。
《条例》是一部全面规范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分总则、征收决定、评估、补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7条,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监督检查等问题作了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工作程序和工作规范。
《条例》经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出台和实施对于规范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启动?
《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照前条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对于被征收人,《条例》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大清介绍,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特别注重补偿原则、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政策的不断完善,从而最大限度减少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达到和谐拆迁的最终目的。
《条例》第四章补偿明确了征收补偿的范围、产权调换、补偿方案、救济方式等问题,充分考虑到在房屋征收中,明确增加对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期限和原址返迁时房屋补偿面积不得小于原居住面积的规定,以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
(七)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八)补助和奖励标准;
(九)其他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3、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有哪些?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同时,《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调换的原则和补偿方式进行了明确规范。
4、房屋征收的市场化评估如何进行,又确保公平透明?
何大清介绍,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十分关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来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备受关注,评估机构应为独立机构,其评估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为此,《条例》将评估作为第三章,对评估原则、机构、方法、选择程序、监管以及评估结果公布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范。同时,为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参加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被征收人人数和被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获得所投选票比例和方式作出明确要求,以确保体现多数被征收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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