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引论
一、本文的研究方法
民法典的核心是物的利用制度。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两种利用方式是民法典的两大主题。前者重在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后者则重在发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物权的发展,为债法作为信用法的制度提供了发展的基础;但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内容,物的利用方式问题,相比而言,则发展得比较缓慢,创新不多(当然,也有些创新,比如空间权制度)。这也可能是民法典的客体——有体物本身的局限吧:一种财产的利用方式终归是有限的。所以知识产权的发展和虚拟经济的发展,可能是社会发展寻找新的突破的结果。
本文的论题,不是什么创新性内容,完全是历史遗留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土地制度在我国又是一个新问题,从其意义、性质上讲,是一个牵涉广泛,内容复杂的制度性问题。这个问题也是目前是经济学、社会学、人口学等所讨论的热点问题。我们认为,在土地问题上,法律学家的任务有两个:其一是详尽阐述现有制度的状态;其二是综合现有诸学科的研究成果,将有关制度落实到具体规则上,使其最终转化为法律。
本文的重点,在于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运行情况。当然,我们也要提出我们自己的方案。正如学者所说的,运用其他学科如社会学、经济学等的理论来思考法律固然开拓法律人的视野,引导我们对法学传统中法律的核心性、中立化和理性的想当然假设加以反思,但也可能使我们有意无意忽视法律理性中应然与超然因素的分析。[①]我们在分析我国实际情况后,将主要作应然的分析,我们认为,对于一个学者来说,理论的彻底性比什么都重要。另外,我们所提的方案也只是纯粹的学术方案,仅供学术交流和研讨。
二、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1、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问题,这是一个敏感的问题,也是和我国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密切联系的一个问题。我们认为,任何试图回避土地所有权制度而提出的农村土地改革方案都将是不完整和不现实的。
2、农村土地的利用问题,即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无论称作使用权也好,承包经营权也好,如何设计农村土地利用制度,是问题的关键。现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如何用土地使用权制度来修补土地所有权制度上的缺陷,而不是研究土地使用权制度本身。我们认为,如果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使用权制度则可以更多关注土地的实际利用问题。
三、本文立论的基本出发点
在进入以下对有关问题的分析之前,我们想先申明一些基本的前提。我们觉得,无论如何,在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上,以下前提是成立的:
-
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制度研究
483人看过
-
农村土地流转与补偿机制研究
118人看过
-
日本土地登记制度研究
374人看过
-
土地所有权与分离的研究
72人看过
-
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问题研究(一)
355人看过
-
农村土地征收与农民权利保护的研究
249人看过
农村土地所有权是指本集体成员集体依法对农村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为集体所有,个人仅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更多>
-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0强化国土资源的管理,规范用地行为,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措施,确保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并将其处理在萌芽状态。维护土地管理制度、确保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的合法权益。对责任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登记巡查人员要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种土地违法行为,并对拒不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和已形成土地违法事实的,及时上报给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对土地使用情况要定期记录并作为档案,对基层普及相关知识等。具体到各个
-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时间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12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对土地承包期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时间在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后来认识到,承包期限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失去了积极意义。因此,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限应当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 根据这一精神,
-
什么是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陕西在线咨询 2023-04-12土地的问题从古至今都是很复杂的问题,现在也是如此。我国现行法律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怎样的规定?以下是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主体的特定性
-
什么是农村土地使用权退回制度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1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即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
-
农村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农村土地使用权出让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