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具备行政诉讼的资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17:41:17 184 人看过

拆迁安置合同可以行政诉讼。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存在下列事由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对拆迁安置合同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该行政诉讼的被告

应当对作出补偿方案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若对该拆迁安置合同提起过行政复议,应根据复议的结果确定被告:

1)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原拆迁安置合同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3)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提起行政诉讼的技巧

审查起诉状的方法和技巧

立案部门首先应当明确法律要求起诉状必须具备的条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第三款的规定,在形式上,起诉状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具备明确的被告、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部分完整。所以在实践工作中立案部门应当审查起诉状的以下主要内容:

是否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否是行政主体,是否应当追加或变更被告。由于立案部门只能直接接触起诉人,一般不接触被诉主体,而且被诉主体是否适格是个复杂的问题,往往需要经过庭审才能查明,而立案部门审查的时间短,只有七日,所以在实践中,立案部门对被告的审查标准比较低,只要原告起诉时,所诉原告具体明确,并且被诉主体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的,即符合审查的初步要求。在此基础上立案部门根据原告所诉的事实和理由,对是否应当追加或变更被告也应当进行初步审查。比如原告对行政主体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不服而提起诉讼案件的,立案部门应当审查起诉状中原告所列被告是否包括土地使用证上盖章的行政主体,如果不包括,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是错列或者遗漏了被告,如果属于上述情况应当建议原告变更或者追加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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