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单位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禁渔区、禁渔
期指对某种重要的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和繁殖生长的场所等划定的一定区域,在一定的时间内,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禁用工具指禁止使用超过国家关于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渔具。禁用的方法指禁止使用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网捕鱼等等。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经常非法捕捞水产品(屡教不改的;非法捕捞重点保护的重要或名贵的水生动物的;以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产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抗拒渔政管理,行凶殴打渔政管理人员的等。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3、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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