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凭证制度的再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8:51:14 354 人看过

随着经济的发展,通过法院执行工作切实有效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2001年3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总结各地的不同做法,颁布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实施债权凭证制度若干规定(试行)》,这是我国第一个也是较为规范的债权凭证制度。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转发了该规定。全国许多法院都积极效仿实施,债权凭证成了执行改革中的一个亮点。但是如果我们冷静地对债权凭证制度加以认真地分析、思考和论证,就会发现债权凭证这项制度本身上存在着一些不足,应及时予以完善和改进。鉴于此,本文对有关债权凭证制度的几个问题予以探讨。

一、债权凭证的概述

债权凭证是在执行工作改革实践中产生的一种新制度,是指在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穷尽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时,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对被执行人享有一定债权的权利证书。申请执行人领取债权凭证后,法院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带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一种制度。

债权凭证制度是针对目前因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而设立的,其设立的本意在于使长期处于中止状态的死案及时终结,从而降低未结案件数,解决久执不结问题,减轻法院执行难的压力。但如果对这类案件直接裁定终结执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又有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案件终结后可重新申请执行,将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实践中各地法院规定的中止执行案件,重新申请执行的程序又都比较繁琐,这就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全面及时保护。由此可以看出债权凭证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是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三是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从以上特征可以看出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极为相似,但二者又有本质的区别,主要区别如下:

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执行中止适用范围广,任何性质案件只要出现应当中止情形,都适用执行中止,而债权凭证仅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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