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13:51 59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开发耕地的管理,保障再造耕地总量与消耗耕地总量的平衡,促使合理使用耕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耕地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严格控制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确需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再造耕地总量不低于使用耕地总量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四条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建设项目选址定点须经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项目确需使用耕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报批成片开发项目建议书时,应当附具开发耕地计划和实施方案。

前款所指的开发耕地计划和实施方案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计委、农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认耕地开发计划可行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属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厦门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计委、农委审查。

第六条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下列标准缴纳耕地开发专项基金:

(一)水田每公顷45000元;

(二)旱地每公顷30000元。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缴耕地开发专项基金:

(一)《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可免征耕地占用税的;

(二)交通、水利等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使用耕地的。

第八条经批准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耕地开发专项基金。未缴纳耕地开发专项基金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第九条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耕地开发专项基金,按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使用时,由土地管理部门编制季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十条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时,应当附具年度开发耕地计划和实施方案。年度用地计划和开发耕地计划,由省计委按照耕地面积总量稳定的要求,经综合平衡后下达。

年度开发耕地计划由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一条开发耕地由用地所在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统筹安排,自求平衡。因耕地后备资源不足,无法自求平衡的,应向省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由省土地管理局批准安排。

第十二条再造耕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开发国有荒坡、荒地、荒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开发者),应向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再造耕地申请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论证文件。开发属集体所有的荒坡、荒地、荒滩的,应先征得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签订再造耕地协议书。

(二)审批。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再造耕地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论证文件后十五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再造耕地条件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批;不符合再造耕地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签订合同。再造耕地项目经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开发者签定委托再造耕地合同。合同条款应包括再造耕地的地点(四至)、面积、质量标准、工期、补助款额(或投资金额)、付款方式、验收办法及奖惩办法等内容。

(四)验收发证。再造耕地工程竣工后,由开发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再造耕地的审批权限:

(一)10公顷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地(市)土地部门备案。

(二)10公顷以上,100顷以下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三)100公顷以上,667公顷以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100公顷以上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再造耕地按下列标准拨付补助费:

(一)滩涂围垦造田,每公顷不超过15000元;

(二)开垦水田,每公顷不超过9000元;

(三)开垦旱地,每公顷不超过4500元。

具体补助金额,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与开发者签订的委托再造耕地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再造耕地补助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拨付:

(一)工程正式开工前预拨20%;

(二)工程量完成一半时拨50%;

(三)工程验收后再拨20%;

(四)耕种收成后拨付剩余的10%。

围垦造田工程面积达100公顷以上的,各阶段拨款比例可适当调整,具体比例在委托再造耕地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再造耕地补助经费来源: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分成的60%;

(二)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的耕地开发专项基金;

(三)依规定收取的土地撂荒费;

(四)其他来自土地的收益。

第十七条再造耕地工程竣工后,由原审批机关的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按下列标准验收:

(一)水田:应具备水利条件、排灌系统和机耕道路,有田埂,能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土层深度达35厘米以上;

(二)旱地:应具备耕作条件,台面等高水平土层深度为35厘米以上,有道路和排水设施,能种植粮食作物或其他经济作物。

第十八条再造耕地的权属依其开发荒坡、荒地、荒滩的原权属确定。

开发者对再造的耕地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第十九条再造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由所有者确定承包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享有以下权益;

(一)承包经营期限为15年,在承包经营期内允许继承、转包;

(二)不纳入原承包土地的基数和调整范围;

(三)自有收益年份起免征农业税五年;

(四)承包经营期满后,原承包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包。

第二十条土地管理部门可按收取耕地开发专项基金总额的3%提取开发耕地业务管理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管理费的具体分配比例由省土地管理局规定。

开发耕地业务管理费专项用于开发耕地管理,再造耕地竣工验收、人员培训、技术推广等耕地开发的业务支出以及奖励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耕地计划的检查落实工作。对未能完成年度再造耕地计划的部分,省计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在下一年度用地计划中相应扣减其用地指标。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耕地开发专项基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额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截留或挪用耕地开发专项基金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截留或挪用再造耕地补助费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追回补助费,并处该补助费额100%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擅自改变再造耕地合同规定的用途,将再造的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追回补助费,并处该补助费额50%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使用菜地、鱼塘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2: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条款相关文章
  • 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失效]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日期:1996-10-3执行日期:1996-10-3失效日期:2004-7-7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提高预防犯罪能力,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技防产品包括安全检查技术、防盗报警、出入口防护及控制、电视防范监控产品。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技防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建设、工商、技术监督、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安全技术防范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在公安机关指导下,
    2023-04-24
    171人看过
  • 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必须按照《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办理。第三条村镇建房必须按照《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做好统一规划,使村镇建房布局合理,节约用地。第四条社员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一、城郊、农村集镇、公社所在地和圩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分五厘。二、淮北平原地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三分五厘;其他地区的小块平原地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三分。三、山区、丘陵地区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地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分五厘。如占用耕地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分五厘。第五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建房户,可享受所在地区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超计划生育的建房户,其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区最低标准划给。第六条村镇社员和居民已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如超出本办法所规定的限额,可在统一规划村镇建房时逐步划出,或
    2023-04-22
    275人看过
  • 福建省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一、福建省闲置土地处理办法1、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本着节约集约原则,综合考虑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等因素,实行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城镇,按照人均100平方米标准安排;在100-150平方米之间的城镇,按照人均80平方米标准安排;超过150平方米的城镇,按照人均50平方米标准安排。各地可根据实际,对进城落户人口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幅度控制在10%以内。2、统筹规划用地空间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动态评估机制,对原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确实无法满足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的,允许各设区市在不突破上级下达的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前提下,在所辖县域之间进行指标调剂,并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奖励用地计划指标省级在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充分考虑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等因素,专项安排奖励指标,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
    2023-05-09
    454人看过
  • 福建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加强建设项目投资控制,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1〕96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直单位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建设是指省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省财政核拨或拨补经费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新建、改建(含改造装修)、扩建、购买、产权置换等方式,形成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非经营性用房的行为。第三条办公用房建设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统一管理。第二章建设项目的确定第四条省
    2023-06-10
    67人看过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闽发改政策〔2006〕1147号发布日期:2006-12-31执行日期:2006-12-31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招标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租赁承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信息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招标信息,包括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有关中标结果等事项。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信息发布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三条招标信
    2023-06-08
    278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福建省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省政府同意省建委《福建省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福建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房屋抵押活动的管理,切实保障房屋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抵押,系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为担保债务清偿,就自有房屋(或核定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的公有房屋)同债权人(以下简称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抵押期间房屋所有权不变。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合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之间、公民之间和企业法人与公民之间就其在本省境内自有房屋(或核定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的公有房屋)进行的房屋抵押活动。第四条房屋产权抵押包括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第五条房屋抵押必须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第六条房屋抵押担保债务的范围为主债务本身和因主债务而产生的孳息,以及不按时清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第七条抵押人就已出租的
    2023-06-10
    130人看过
  • 福建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已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劳务中介行为,建立良好的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第三条职业介绍机构是应用市场调节手段,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沟通联系,促进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中介组织。第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不得从事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公德的介绍活动。第五条职业介绍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接受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六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开办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并配置相应的工作设施;(四)有两名以上熟悉劳动政策法规的专业人员;(五)有符合规范的名称和工作章程;(六)符合办理工商登记的条件或要求。第七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
    2023-06-10
    267人看过
  • 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发展需要,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等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是指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统一考试,达到我省规定的分数线,取得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经注册取得《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人员。第四条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机关,统一负责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核、注册、执业等管理工作。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发放和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工作。县(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2023-06-07
    73人看过
  • 四川省开垦耕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加强耕地开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将一亩以上宜垦荒地(荒山、荒坡)、河滩开垦为耕地(园地、渔塘)用于农业生产的,称耕地开垦。在四川境内从事耕地开垦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耕地开垦工作的领导。各级国土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工作的规划、协调、监督等宏观管理,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负责耕地开垦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四条耕地开垦应符合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做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防止水土流失,不得影响河道通航和行洪安全。禁止毁林开垦。禁止围垦河流、围湖造田。第五条各级国土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状况,会同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编制耕地开垦规划,经
    2023-06-10
    91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制定的《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我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征收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建立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1996〕268号)精神,特制定《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一、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筹集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由省、地(州、市)、县(市)三级分别建立,并按以下来源进行筹集:(一)各地上交省财政厅的耕地占用税的全部和县(市)财政部门收取的耕地占用税的20-30%。各县(市)具体提取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在省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二)各级财政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的30%。(三)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向征用耕地闲置超过一年的单位收取的全部荒芜费。荒芜费全部
    2023-06-10
    228人看过
  • 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台湾船舶停泊点的管理,确保来靠台湾船舶的安全,方便台湾同胞往来,促进闽台经济、文化交流,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入福建沿海的台湾船舶,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台湾船舶停泊点停泊(以下简称停泊点)。第三条凡在停泊点停泊的台湾船舶及入出境的台湾同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台湾船舶因台风等不可抗力,还可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台湾船舶避风点停泊,不可抗力解除,应当立即离港。第五条台湾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行李物品进出停泊点,由边防、海关、卫生检疫等部门依法监管。台湾船舶进入停泊点后,船长应当主动向公安边防执勤人员出示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说明来靠原因及泊港时间,协助检查人员对船体、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检查。第六条公安边防部门发现船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上岸:(一)无任何证件证明是台湾
    2023-06-08
    140人看过
  • 福建省出台毕业生户口管理办法
    由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联合出台《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将从2008年1月1日生效。总体来说有三大要点:一是今后省内高校招收的省内学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二是在校大学生所生的孩子的户口不能落户高校;三是,被人才派遣单位派遣就业的毕业生户口可落在人才派遣单位的集体户内。《管理办法》涉及的学生有两类:一是,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本、专科(高职)生(含全日制的电大普通专科班、成人院校普通专科班)和非在职研究生;二是,按照中职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厦门日报10月19日《明年起,省内高校本省新生不必迁户口》已对《管理办法》做过相关介绍,今天,我们结合省公安厅发布的新闻通稿进行进一步解读,通稿详细内容请登录家有读书郎在线聊透透(http://sz.xmnn.cn/)查询。
    2023-06-05
    94人看过
  •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最新的资质等级(含资质升级、降级)由“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动态管理系统”于每年房地产资质年检时自动核算。根据建设部77号令、闽建法[2000]70号文、闽建法[2004]56号文及闽建房[2004]102号文件的精神,具体的资质等级晋级办理如下:一、一级资质:先由房地产动态管理系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检查,符合一级资质条件后,由企业端打印资质申报表一式四份,加盖企业及相关部门印章,并另提交书面材料(见申报资质升级需提交的书面材料)上报省建设厅初审,通过审查后再上报建设部审批。二、二级、三级资质:先由房地产动态管理系统核定,符合资质升级的企业,由企业端打印一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申报表加盖企业印章并经现资质管理管部门签章,附书面材料(见申报资质升级需提交的书面材料),报送上一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定资质等级(资质审批权在本级的可不提交书面材料)。三、四级资质:直接由房地产动态
    2023-06-15
    401人看过
  •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闽政〔2001〕3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原土地使用者委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挂牌公示,接受竞价交易申请,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给出价最高且不低于挂牌底价的受让者。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挂牌人,参与竞价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为竞买人。第三条下列类型用地,可以挂牌交易的形式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列入省国土资源厅挂牌出让管理目录的经营性项目用地;(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转让的;(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后进行首次转让的;(四)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2023-06-10
    286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同条款是指双方协商一致后,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合同条款是合同内容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通过合同条款体现和表达。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协议,内容由合同各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立约定。一般来说,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 更多>

    #合同条款
    相关咨询
    • 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1-24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
    •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7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
    • 福建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主要是什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02
      为大家提供的福建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 附件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30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 福建省福州市城区耕地可以撤乡并镇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22
      1、耕地遇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