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人口[2009]27号
各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中国人保财险、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各县区支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44号)及《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莆委[2009]7号)等文件精神,探索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经莆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研究决定,三方共同合作,对全市施行绝育手术和引产手术(下称两术)的对象进行投保。现将三方协商的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作对象与合作期限
两术保险由市人口计生委、财保莆田市分公司、人寿莆田分公司统一布署,合作期限自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
二、合作区域的划分
为体现公平竞争,经协商,财保莆田市分公司的保险区域为荔城区、城厢区、秀屿区、湄洲岛管委会、北岸管委会;人寿莆田公司的保险区域为:仙游县、涵江区。
三、合作方式
为了使两术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实行市、县两级联动的合作模式。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及保险支公司负责业务的具体操作,市人口计生委及财保莆田市分公司、人寿莆田分公司负责合作方式的确立、工作的指导和督导、以及存在问题的解决。
四、保险费缴纳和保险金额以及相关的操作规定
(一)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额为5000元/人,医疗保险金额2000元/人。
(二)保险费缴纳
保险费由市和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各承担50%,先按上年同期受术数预交,期满结清。
1、2009年4月—9月两术保险对象的保险费由市人口计生委预先缴纳,并于2009年4月10日之前存入辖内合作的各县、区支公司帐户。
2、2009年10月—2010年3月两术保险对象的保险费由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预先缴纳,并于2009年10月10日之前存入辖内合作的各县、区支公司帐户。
3、承保基准人数按上年度各辖区内施行两术的人数预先缴纳(见附件一),收费标准为:结扎8元/人,引产10元/人。2010年3月底采取多还少补结清办法执行。
(三)保险期限
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为30日,被保险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起至期满日的24时止。
(四)被保险人清单的提供
各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每半月(1日及16日,遇双休日顺延)上报一次上半月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受术对象的单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汇总到辖内相对应的保险县区支公司。辖内相对应的县区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根据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填写《汇交人投保交费清单》,经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确认,一份县、区计生局存档,一份相对应的保险公司存档。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应按月向市人口计生委上报投保人数。
五、保险条款等事项
(一)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施行两术资格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卫生医疗单位,因施行计划生育结扎、引产手术发生感染或并发症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施行计划生育结扎、引产手术之日起9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含手术并发症所致死亡)(要按条款规定),本公司按死亡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施行计划生育结扎、引产手术引起感染或者并发症,在市、县区计生服务站或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县区级医院治疗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时效与保险责任3相对应)。
3、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90日为限。
本公司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其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终止。
(二)理赔事项
相关的理赔事宜由各县区(管委会)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协助被保险人办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之日起10日内通知所辖保险公司支公司(报案电话见附件二)。申请给付保险金应备齐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汇交人投保交费清单(由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被保险人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感染或者并发症所支出医疗费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所投保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汇交人投保交费清单(由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公章确认);
(3)市县区计生服务站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不含本市外的医院及服务机构)或本市县区级医院出具的原始医疗发票和费用清单,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相关理赔规定
1、辖内的县区保险支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2、辖内的县区保险支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3、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四)其它相关规定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计划生育手术安心保险条款》(2006年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1999年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规定执行。
六、相关要求
(一)各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保险支公司的领导要重视此项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确保三方合作的顺利开展。
(二)有条件的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应加强与辖区内的保险支公司合作,开展计生专干意外保险和养老保险工作。
(三)各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应统一制作卡片,告知受术者已免费为其保险及理赔应注意的事项、报案有效期及电话等。
莆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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