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适用条件不同;等等。
一、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3、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二、三大抗辩权的要求有什么
区别如下:1.主张权利人不同。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的后履行义务一方;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2.法律义务不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通知和举证两项随附的义务。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前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时,可直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3.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中主张权利。不安抗辩权人只能在合同履行前主张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些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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