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一,股东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让财产所有权,与收到股份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据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让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第二,股东出资不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股东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验资注册后暗中撤回缴纳的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出资额的欺诈性违法行为。
四、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
5、股东作为清算组,实施了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
六、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清算的。
七、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清算无法进行。
八、股东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九、股东在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十、公司注销后,股东免费接受公司财产。
1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十二、股东在清算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股东转让股权承担债务吗
(一)股权转让并不影响公司对外负债的承担,转让前后的公司债务都应由公司对外承担。
鉴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股东作为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并不会减少公司财产,也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存在。
对债权人而言,目标公司是承债主体和清偿主体,独立于股东而依法承担债务,与股东的股权转让不构成相互制约。通俗的讲,不管股东是否转让股权,公司的负债都是由公司自行承担,与股东无涉,与股权转让与否无涉。
(二)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方有如实充分披露公司债务的义务。
虽然公司债务与股权转让不构成相互制约,但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当本着诚信的原则,区分公司债务的不同情形,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置。出让方负有告知义务,应当充分如实披露目标公司债务的相关信息,让受让方充分预判风险,作出受让与否及合理价值判断的选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应当注意与出让方明确约定债务分担问题。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仍应十分重视与出让方明确约定公司债务分担问题。一旦发生此类纠纷,股权转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将成为受让方追偿的制胜法宝。
如上所述,虽然股权转让本身并不改变目标公司债务的对外承担问题,但是,如果出让方隐瞒债务,受让方有权依法向出让方进行追索,因为该债务隐瞒对目标公司本身的价值有直接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目标公司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股权转让合同风险负担条款予以明确约定,以划清与出让方的责任分担问题,该条款成为受让方向出让方进行追索的直接依据。
公司的债务一开始就和股东没有关系,无论股东是否转让股权,公司的债务都有公司自身来进行承担,只是如果公司倒闭的话,那么首先需要将公司的剩余资金用来偿还相关的债务。然后在将股东分还给股东。所以股东是不需要承担债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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