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4:52:26 127 人看过

发改价格[2007]2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九月十日

附件: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第三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成本监审。

第五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的费用。

(三)对应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相对应。

(四)合理性原则。影响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第六条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第八条人员费用是指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九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是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条绿化养护费是指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的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第十一条清洁卫生费是指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所需的购置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等。

第十二条秩序维护费是指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

第十三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管理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为准。

第十四条办公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管理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管理费分摊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物业服务小区承担的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指在物业服务小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第十七条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相关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

第十九条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医疗保险费用应在社会保险费中列支,不得在其它项目中重复列支;其他应在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列支。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可使用年限的,成本监审时应当按照实际可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残值率按3%—5%计算;个别固定资产残值较低或者较高的,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残值率。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将专业性较强的服务内容外包给有关专业公司的,该项服务的成本按照外包合同所确定的金额核定。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只从事物业服务的,其所发生费用按其所管辖的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计费面积或者应收物业服务费加权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兼营其它业务的,应先按实现收入的比重在其它业务和物业服务之间分摊,然后按上述方法在所管辖的各物业项目之间分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2日 22: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有关行业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做好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收费标准的修订工作,在认真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现印送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好本专业收费方案的测算及编制工作。并请于5月31日前将本专业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方案初稿和编制说明(20份);以及监理企业填报的测算表(2份),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人及电话: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倪弘徐义忠010-68502286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逄宗展吴江010-58933790附件: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五年四月一日附件: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行为和秩序,引导工程监理与咨
    2023-06-10
    325人看过
  • 建设部、监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交易中
    建设部、监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交易中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建设部、监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发布文号:建市[2007]24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发展改革委、铁路局、交通厅,直辖市建委、监察局、发展改革委、铁路局、交通局:为了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建设部、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交通部五部委将组成联合调研组,对全国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普查调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普查调研的目的十五年来,有形建筑市场在规范
    2023-06-07
    82人看过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市[2014]6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深圳市建设局,合肥、绍兴、常州、广州、西安市建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在部分省市先行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探索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为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提供示范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内容(一)建筑市场监管综合试点试点地区是吉林、广东、江苏、安徽省。通过进一步开放建筑市场,强化对建设单位行为监管,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完善工程监理及总承包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水平和效率。(二)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试点试点地区是北京、天津、重庆和河北、陕西省。通过完善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政策,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健全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度,完善实名制
    2023-06-01
    65人看过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增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透明度,加大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发改投资[2005]204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三月九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增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透明度,加大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发改投资[200
    2023-04-22
    404人看过
  • 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及有关贯彻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0-1【实施日期】2004-10-1【发布单位】【文号】武价房字[2004]138号各区物价局、房产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4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一、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和公示工作,是提高物业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有关部门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有领导负责,有专人具体落实,并实行责任追究制。二、物业服务明码标价和公示的范围: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均应实行明码标价,向业主进行公示。三、物业服务明码标价和公示的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2023-06-10
    179人看过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中石油北京销售分公司,北京龙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本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自11月10日零时起,每吨提高480元(具体价格见附件)。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二、本市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和运杂费(最高零售价格的1%)确定。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北京市发展和
    2023-04-24
    153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发改价格[2005]1318号发布日期:2005-7-19执行日期:2005-7-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和《决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性质和现状,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推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关规定尚未出台前,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仍按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规定执行。二、国家发
    2023-06-06
    246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发改委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10〕1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促进农林生物质发电产业健康发展,决定进一步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未采用招标确定投资人的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统一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5元(含税,下同)。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上网电价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全国农林生物质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二、已核准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招标项目除外),上网电价低于上述标准的,上调至每千瓦时0.75元;高于上述标准的国家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仍执行原电价标准。三、农林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企业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中由当地电网企业负担的
    2023-04-24
    95人看过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计委、计划局)、委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特制定《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健康发展,规范代建单位评审活动,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组织实施任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第三条代建单位资格分专业类和综合类。暂不分等级。(一)专业类主要指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二)综合类不受专业限制。第四条取得代建单位资格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一)满足“1+X”条件的资质要求。“1”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单
    2023-06-10
    172人看过
  •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3-28【实施日期】2003-3-28【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文号】建住房[2003]60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3]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计委、统计局:为了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建设部、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质量,发挥房地产统计工作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现就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房地产市场信息的交流和协作,及时发现、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统计部门能准确、及时、全面地收集、提供房地产开发统计基础数据。二、为满足建
    2023-04-22
    152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发改价格[2010]877号发布日期:2010-4-28执行日期:2010-4-28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此外,各地还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2、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
    2023-06-07
    169人看过
  • 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招标投标法招标代理【招标投标法】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招标投标法】关于开展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关于规范我市项目招标公告公示【招标投标法】关于重申全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招标投标法】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3]147号各市州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具备执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服务,除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省物价局湘价服[2002]328号文件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和招标文件
    2023-06-07
    377人看过
  •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委)、民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厅(局)、科技厅(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3]15号)的要求,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科技部开展了确定全国重点镇工作。经六部委研究,决定将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等1887个镇列为全国重点镇,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全国重点镇是当地县域经济的中心,承担着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带动周围农村地区发展的任务。各地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要求,坚持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原则,将全国重点镇健康发展作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努力把全国重点镇建设成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增加农
    2023-06-10
    424人看过
  • 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4〕24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3〕23号)精神,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经过对各地申报材料的认真审查,结合申报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确定北京市西城区等42个地区(详见附件)为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改革创新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真抓实干,调动各个方面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一要加强领导。试点地区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得力人员专门负责实施,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当地民政和发
    2023-06-13
    172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的通知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20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 银监发〔2011〕22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同时,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决定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现就有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有界定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04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有界定:一、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的规定,森林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基本条件。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性质属事业单位,不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不属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范畴。
    •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有哪些内容?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4
      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建设部印发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8
      建设部印发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是指:1、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2、公房出售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本物业名称: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第2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05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