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认建设施工合同效力
(一)一般合同生效条件:
行为人具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公共利益等。而建设工程合同还应满足下列条件:行为人具相应的缔约能力;符合基建程序。
(二)常见无效情形:
(1)合同主体不具建筑活动主体资格;
(2)违反国家规定程序与国家批准计划;
(3)全部工程予以转包;
(4)全部工程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5)总承包人私自将部分工程分包;
(6)分包单位再分包或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
(三)似乎无效,却是有效情形:
(1)签约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报建手续时,去补办手续前无效;在审理期间补办应有效。
(2)签约时未取得土地证,但已审查被批准用地,为有效。
(3)超过《规划许可证》范围的合同是否无效,看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超越资质缔约,在满足以下条件为有效:属于《资质等级标准》规定上浮到建设项目要求相符的等级条件;质量验收合格;结算价款按原约定等级结算时合同有效。
(5)跨地区承揽,未办外来企业承包许可证的,手续不全,但不违反建筑法强行规定,仍有效。
(6)应招标未招标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承包人有相应资质,且已履行的,应认定有效。
(四)无效条款
(1)国家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且由国家对工程款依法结算的。若承包人与发包人自行约定结算条款无效。
(2)分包人与总包人约定:“总包人应付分包人的工程款,待发包人支付给总包人后再予以支付。”这样的约定势必增加社会三角债情况。法院一般不认为该条款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而认定无效。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否要逾期损失
建设工程因逾期完成施工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建筑工程逾期怎么处理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支付利息以及违约给以包方造成的损失等等。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场地的平整、施工必备的水、电、道路的畅通等。
2、受发包人的监督。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3、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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