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举证责任意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7:31:43 468 人看过

一、环境侵权举证责任意义

关于环境污染者的法定证明义务

根据本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的,污染者应当同时承担下列法定证明义务:

(1)证明一:污染行为系“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中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有所规定,主要涉及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和第三人责任。《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作了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污染者不能对此加以证明的,就不能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2)证明二: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如前所述,鉴于环境污染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只有在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污染者才不承担责任。本条将否定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强加于污染者,就是说,只要污染者无证据否定二者间的因果关系,或者其所举证据不足以否定二者间的因果关系的,那么,法律即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即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3)须由污染者同时承担上述两项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而非由其选择适用。

(4)污染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污染者如不能证明污染行为系“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同时通过举证足以否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就应当推定由污染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

(一)在环境侵权诉讼中,这样的“举证”对受害人来说是难以做到的。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受害人的一些举证负担转移给了加害人。

(二)加害人更容易收集证据。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本来必须证明所受的损害与加害人释放的污染源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但是,根据证据距离的理论,对特定的污染源是否会引起特定的损害后果,加害人在通常情况下比提起诉讼的受害人要更容易了解,或者说更有条件与可能予以判定。

(三)污染物从排入环境到造成损害往往有一个积累的过程,涉及到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受害人根本无法确定。可见,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离证据的距离比加害人更远一些。其次从举证能力的角度来说,加害人更有能力收集证据。举证能力是指收集证据、调查证据、利用证据的能力。

三、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某些案件的诉讼中,如果仍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去要求主张事实的人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客观上难以或根本无法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我国民事实体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意味着事实主张者丝毫不承担举证责任,而要求原告必须举出作为一个诉讼能够成立的必要证据,否则被告的举证证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原告权利受损的事实及受损程度的证据;原告权利受损原因方面的证据;有关致害源的证据等。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为导致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则重又转换到原告,原告同样负有举证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被告制造了与原告相同的产品,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方法专利,原告不易举证,如果被告提不出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的证明,则推定其行为为侵权行为。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能举证自己的安全措施绝对到位,而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是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致,加害人可不承担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6: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环境污染侵权案举证责任注意事项包括
    (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2)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3)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证明环境污染行为成立因果关系的证据。一、过错责任倒置不是所有侵权案件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法律直接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
    2023-03-05
    474人看过
  • 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举证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与古罗马法时代。罗马法的就举证规则在历经中世纪的寺院法的演变之后,到了德国普通法时代确立了原告就其诉讼原因的事实为举证,被告就其抗辩的事件事实为举证的一般原则。且采取宣誓制度作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的配套和补充制度。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它直接规划着民事诉讼的构造形态,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又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规定了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一、非法排污水怎么处理非法排污水,按照分类的要求进行罚款处罚,造成严重污染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
    2023-03-18
    494人看过
  • 环境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环境污染侵权中,举证责任分配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因此应当由行为对其不承担民事责任及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一、环境侵权的受害主体的问题受害主体可以理解为公民法人,并且仅指当代人,那么,在当今时代,国家是否可以作为环境污染案件的受害主体,是否具备原告资格。近年来,我国已经出现多起海洋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不同,其原告都主要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和受污染损害单位与个人一起向污染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国家作为环境污染案件原告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99年修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
    2023-02-14
    367人看过
  • 环境污染侵权案举证责任注意事项有哪些
    (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2)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3)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证明环境污染行为成立因果关系的证据。一、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法典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
    2023-03-11
    206人看过
  •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市民朱先生反映,他家承包了一个鱼塘,投放了价值10万元的鱼苗。今年春节前准备捕鱼出售时,没想到附近一家单位的浴池将排水口对着他家鱼塘,结果导致几万尾鱼死亡,损失达到60万元。这家单位只愿赔偿他2万元,让他难以接受,他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浴池将排水口对着鱼塘朱先生是泉山区居民,多年前开始承包我市西区一个大鱼塘。在鱼塘的附近,坐落着一家大型企业,这家企业有自己的职工浴池,不光对本单位职工开放,也对附近村民开放。这家单位浴池的排水口之前是对着别处的,多年来我们一直相安无事。去年春天,朱先生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鱼苗,全部投放到鱼塘中,准备今年春节前捕捞出售。鱼苗投放后,还陆续投放了很多饲料。去年12月,这家单位外围因施工,浴池的排水管道不得不改道。这家单位将浴池排放废水的管道口对着我家鱼塘,施工结束后埋设的新管道口还很隐蔽,不仔细观察真看不出来。朱先生说。数万尾鱼死亡损失达60万朱先生说:眼看就快
    2023-04-24
    263人看过
  • 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
    作为环境污染受害人一方,在诉讼中只需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即完成举证责任,1、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2、被侵权人的损害;3、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而污染者要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则要证明如下事实:1、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2、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3、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4、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一、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二百九十一条【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
    2023-04-11
    410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环境侵权举证责任规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4-23
      环境侵权,原告需证明: 1、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2、原告受到了损害的事实。被告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环境污染侵权的举证责任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1-17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环保法》第四十一条二款: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 环境侵权举证有哪些责任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24
      侵权人。 1、环境侵权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侵权人。由于环境侵权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侵权人要对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证明。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
    • 环境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25
      侵权人。 1、环境侵权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侵权人。由于环境侵权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侵权人要对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证明。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
    • 环境污染侵权案举证责任注意事项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2-03
      (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 (2)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 (3)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证明环境污染行为成立因果关系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