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日,修正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也就是免征额提高到3500元,9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修改为7级,相应的级距也进行了调整,到今年的9月1日已经满三年,网名观望:是否已经到了再次调整的关口?
个人所得税法开征以来,工资薪金由于征收简单,一直在个税中占有较高比重。以数据来说明:国税总局数据显示,2013年工资薪金所得占整体个税收入的62.7%。以劳动收入为主的工薪阶层稳定地承担着缴纳个税的主力军角色。个税沦为工资税一说也由此产生。
为什么工资税占比较大呢?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有关部门受制于征收手段等因素,工资税征收最为便利。比如前面专栏所提的工资税之外的近10个税种征收喊了18年,现在仍然在喊,可是却实现不了。工资税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来源,多年不变令人唏嘘。三年后的今天,我们不得不面对个税带来的几个问题。
第一,3500元计算标准已经与实际脱节,多个城市基本生活成本已经超过此标准。立法起草部门一再强调个人所得税改革和立法精神是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并表示通过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实施税收优惠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使低收入者基本上不纳税。但目前的个人所得税3500元的免征额已经和现实严重脱节,不能满足低收入者不纳税的条件。
根据各省直辖市最新公布的2013年统计公报数据,按全国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人数计算,广东省、浙江省城镇居民个人月均消费支出已经超过3500元的个税免征额。其中广东省2012年数据也已经达到3600元以上,浙江省去年人居月支出为3740元。此外,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2013年城镇居民月均消费支出分别为4225元、4528元、3514元,三个直辖市已经超过3500元的个税免征额。深圳月均消费支出4633也远超个税免征额3500元。
个税免征额3500元的标准同个税立法精神已然背道而驰。一线城市的平均生活支出无论从哪个角度都不应该属于高收入者范围。在个人日常消费支出上再进行扣税,好比在民众日常买菜的钱上额外加税。
第二,免征额标准推导的方法遭质疑。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居住消费支出为1745.1元,折合每月145元。按照统计局口径,每个月145元的住房支出包括:水电燃料费、住房装潢支出、维修用建筑材料支出、租赁房租、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和维修服务费等。值得注意的是,公众最关注的购建房支出以及自有住房虚拟租金并未包含在内。
第三、官方对个税理解已经脱离民众基础。起征点并非越高越好,提高起征点,表面看是月收入万元以下的工薪阶层得到了实惠,但实际上,月入几万元的高管们实惠更多,比如月薪6000元的人只减税100多元,而月薪几万元的,一下子税负就减掉好几千。
我们来计算一下。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9521元,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在不计算五险一金的扣除额的情况下,假设以月收入6000元和月收入12000元、24000元的ABC三人来计算减税的比例:
免征额为3500元时,6000元月收入的A个人缴纳所得税为145元;月收入为12000元的B,个人缴纳所得税为1145元。月收入为24000元的C,个人缴纳所得税为4120元。
当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时,A个人缴纳所得税为30元,B个人缴纳所得税为845元,C个人缴纳所得税为3745元。
对比来看,免征额提高后,低收入者A少交税105元,高收入者B和C少交税300和375元,符合上述言论中的高收入者减税更多。但是账目不能这样算,我们从缴纳比例看,低收入者在免征额提高后,缴纳比例为原来的20.7%,高收入者缴纳比例为原来的73.8%。90.9%,低收入者缴纳比例大大减少。
个人所得税之所以有7档税率,本来的作用就是为了调整不同收入者之间的税负公平,为什么忽视减税比例,而只从额度上做文章呢?
有关部门此前曾经提出,由于我国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条件尚不具备,所以当前改革的重点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当中的突出问题,适当降低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税收负担。既然承认条件不具备,也表示要降低低收入者纳税负担,提高个税免征额就不应该再找冠冕堂皇的借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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