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可以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7 17:20:33 244 人看过

(一)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如海啸等自然灾害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卖方明示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先卖后抵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一房二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五)隐瞒无证售房事实的。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六)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七)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八)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九)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十)面积误差比超过规定。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汉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卖方支付购房款产生的利息。

(十一)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买方在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十二)过分迟延产权过户。法律法规规定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在这个期限届满后超过,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正常情况下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开发商要到主管部门办理网签登记,但最终因为各方面的原因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话,网签合同是需要办理撤销登记的,网签合同的撤销登记通常由开发商办理。不过,一般情况下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能单方解除。

一、购房合同多少天可视毁约

发生购房合同违约并不是根据天数确定,而是看是否发生违约行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按照规定,若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导致合同无效,又或者合同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便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3%,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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