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性质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6:54:25 333 人看过

【发布单位】民政部

【发布文号】民险函(1995)283号

【发布日期】1995-11-27

【生效日期】1995-1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性质的复函

(1995年11月27日民险函(1995)283号)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性质的请示》(沪民险〔1995〕第3号)收悉,原则同意你们的意见。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我们认为: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专项基金。个人帐户资金所有权关系明晰,不能作为财政预算外资金对待。

二、国务院多次规定:“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项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因此,将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是不妥的。

三、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有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责任,要认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基金的运营和管理,使其尽可能增值。同时,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基金管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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