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新论——兼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5:25:39 172 人看过

来源:作者:国际商事仲裁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基础之上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性质和地位如何直接关系到国际商事仲裁的顺利进行。本文拟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进行新的探讨,以期进一步廓清人们在这一重大理论问题上存在的分歧。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的产生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确定的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以下简称仲裁协议)。我国学界一般认为,书面的仲裁协议主要有三种类型,即仲裁条款(ArbitrationClase)、仲裁协议书(SbmissiontoArbitrationAgreements)和其他表示提交仲裁的文件。因此,在我国商事仲裁理论中,一般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归结为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对此,学者一般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种类可以是多样的,它们都表明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它们之间有关民法典律关系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意愿,都是针对合同的法律关系而起作用的,仅就此意义上,仲裁协议具有从属于主合同的性质”.“对于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所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书、以及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的一些其他表示提交仲裁的书面文件,这两大类仲裁协议由于与主合同是相互分离的,从形式到内容均彻底独立于主合同,因而各国的法律都确认其有效性不受主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即是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主合同无效或失效,仲裁庭仍可以依据该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并最终作出裁决。然而,在国际商事交往中,为了使国际商事正以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当事人往往在国际商事合同中订立争议解决条款。那么,对于这种以仲裁条款形式出现的仲裁协议,在理论和实践中就随之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当包含有仲裁条款的国际商事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失效时,作为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是否仍然有效?换言之,当事人能否依据一份无效合同中所包含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仲裁庭能否据此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这一问题就是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我国商事仲裁理论的这样研究思路过于狭隘,因而得出的结论自然过于肤浅。笔者认为,要真正全面而深刻地认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就必须跳出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的狭小领域,从整个民事程序法乃至整个程序正义理论(特别是应当借鉴刑事诉讼法学中的程序正义理论)的视野来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进行新的审视。笔者认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从根本上讲,与仲裁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并无直接关系,而是取决于仲裁协议的特殊本质.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性质分析与再认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06: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总公司相关文章
  • 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承认临时仲裁的必要性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将国际商事活动中所发生的争议和纠纷,自愿交由相关仲裁机构或独立仲裁员而非法院所进行评断和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在当今国际商事诉讼成本和周期不断增加的趋势下,国际商事仲裁正成为越来越普遍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从仲裁程序的结构类别来说,国际商事仲裁可以被分为两类: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然后,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越来越多的学者指出现今的机构仲裁本身由于倾向于诉讼化和行政化,使其变得越来越昂贵并费时。仲裁机构庞杂的行政费用和固定仲裁员的人力成本则是机构仲裁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临时仲裁被定义为是指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庭根据双方事先合意拟定的仲裁协议或者在缺少此类协议时,仲裁庭以在仲裁正式开始前的前期会议所确定的仲裁程序进行的仲裁活动。临时仲裁协议和裁决具有广泛的法律效力被当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法院所承认和执行。临时仲裁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赋予了仲裁当事人充分自由以及弹性选
    2023-06-05
    411人看过
  • 中国关于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立法与实践
    中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因此,在仲裁开始之前,如果一方根据外国仲裁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提出抗辩,则法院有权确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此外,根据中国《仲裁法》第70条、《民事诉讼法》第260条关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仲裁法》第71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60条关于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当事人在这两个阶段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也有权行使裁定权。因此,在这些方面,中国的实践与世界其他国家没有什么不同但是,如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中国的制度与国际惯例有相当大的距离。为便于讨论,笔者首先将中国原有的有关规定摘录如下:中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
    2023-05-07
    200人看过
  • 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适用的若干法律问题辨析──兼论诉讼与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相对简单,无例外地适用法院地的程序法与冲突法,并且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确定所应适用的实体法。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可以逸出仲裁地法律的控制,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程序法、冲突法与实体法。一起国际商事仲裁通常面临三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1、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接受仲裁的唯一书面证据,也是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根据1958《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载入的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仲裁条款,另一种是在主合同之外,当事人双方另行签订的或包含在往来函电中有关将争议交付仲裁的仲裁协议。有关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事关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机构是否能够行使管辖权,主要涉及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仲裁协议形式上的有效性、
    2023-04-29
    90人看过
  •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新发展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各国一般都要求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纽约公约》专门就仲裁协议书面形式作出规定:“书面协定者,为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其条文所称“函电”当时仅仅包括了信件、电报和电传。《示范法》第7条第2款在仲裁协议的“书面”要求方面较之《纽约公约》有新的突破,表现在:第一,书面的仲裁协议包括了通过能够“提供协议记录的其他电讯手段”订立的仲裁协议;第二,双方提交仲裁文件和不对仲裁管辖提出异议的行为可以作为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书面的仲裁协议的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工作组第32届会议讨论了“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和电子商务的问题,工作组普遍认为为了促进电子商务运用于国际贸易并让当事人自行商定在电子商务领域中使用仲裁手段,《纽约公约》第2条第2款应解释为包括《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界定的电子通讯手段。于是,在符合公约所确立的支持仲裁的精神的前提下,
    2023-04-22
    59人看过
  •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更好的权利条款”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通常称为1958年《纽约公约》)于1958年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主持下制定和通过。截至1998年6月10日《公约》40周年之际,已有118个国家成为缔约国(2)《纽约公约》已成为仲裁领域最重要的公约,被称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3)由于许多缔约国除参加《公约》外,还颁布了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内立法,一些缔约国还就此签署了其他双边或多边条约,在具体适用《纽约公约》方面有一个令人关切的问题,即如何处理《纽约公约》与国内法和其他条约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公约》第7(1)条规定:“本公约的规定不应影响缔约国之间就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缔结的多边或双边协定的效力,也不剥夺任何利害关系人以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国家的法律或条约允许的方式和范围援引仲裁裁决的任何权利。”(4)上文第7条第(1)款第2项(强调文本)规定,在向《纽约公约》缔约国申请仲裁裁决时承认和
    2023-05-07
    401人看过
  • 云南中医学院诉中国云南国际技术合作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昆民一初字第124号申请人云南中医学院。住所地昆明市关上双桥路201号。法定代表人李庆生,院长。委托代理人纳玲、耿浩,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中国云南国际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春城路202号。法定代表人晏连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宪,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静魁,鑫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云南中医学院与被申请人中国云南国际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技术公司)申请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04]42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申请称:(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04]42号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组建云南远征中药水提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协议书》(以下简
    2023-06-06
    322人看过
  • 技术进步促进建立国际税收新秩序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技术进步给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带来深刻的影响,也对现行的国际税收惯例提出了挑战。为适应新形势,必须确立适当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标准,各国税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并调整有关制度,建立新的国际税收秩序。技术进步冲击现行国际税收秩序现代税系主要包括商品税(流转税)和所得税系。对于商品税,国际税务中一般采用消费地课征原则,但信息技术的发展致使该原则难以实施甚至失效。在消费地课税惯例下,国际贸易中,进口国(消费地)征税,而出口国不征税。而在国际电子商务中,在线交易的所有商品交易流程都在网上进行,在现实中几乎不留下任何痕迹,消费地要对之征税就显得困难重重。而在离线交易中,由于购买地和销售地分离,买卖双方并不直接见面,出口国一家企业销售商品可能面对众多进口国的分散的消费者,这样,消费地要对所有的消费者课征税收也存在很大难度。相对而言,由销售地课税更符合课税的效率要求。对于所得税,国际上
    2023-06-07
    241人看过
  • 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性有什么异议
    国际商事仲裁只适宜于一定特性的争议,这是各国仲裁法及相关国际立法都认可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并不见得都可以由仲裁员行使实体管辖权,仲裁员或法院首先必须确定有关争议事项是否在仲裁范围之内,可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这就是所谓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问题。概言之,可仲裁性问题实际上是国家对仲裁范围施加的一种限制,即一些争议可以仲裁解决,而另一些争议却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1923年日*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将仲裁协议事项限制在“商事问题或者其他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的问题”。1958年《纽约公约》则规定有商事保留条款。其缔约国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契约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从而把非商事争执排除在适用《纽约公约》之外。大约37%的缔约国包括如美国、加拿大、韩国和中国这样主要的贸易国家采用了此项保留。可以看出,这些普遍性条约对可仲裁性与非可仲裁
    2023-06-12
    412人看过
  •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
    [导读]: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争端方式之一.国际法上简称仲裁或公断。一般适用于解决两国间关于法律性质的争端,通常由当事国根据事先或事后签订的仲裁协定或某些条约中的仲裁条款,将争端交由双方选定的仲裁人所组成的仲裁法庭依照一定的程序审理,审理的结果(即裁决)为最后决定,双方均应服从。论国际商事仲裁中涉及贿赂的合同的仲裁2010-06-2617:02仲裁作为诉讼之外最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目前已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上,各国普遍扩大了可仲裁事项的范围,一些传统上不可仲裁的争议正逐渐向可仲裁的方向发展;在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执行上,仲裁庭获得了更大的权力,管辖权/管辖权理论已得到普遍认可;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上,承认与执行地国对裁决的审查已逐步由实体转向程序,公共政策的运用也相当严格。一、涉及贿赂行为的合同争议的可仲裁性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arbitrabi
    2023-06-05
    68人看过
  • 外国仲裁机构是否可以在中国内地进行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属于商事性法律服务的一种,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的仲裁就是一种国际服务贸易活动。在国际法层面上就应当受到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调整,但我国并未承诺开放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从事商事仲裁服务贸易;而从国内法层面上看,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仲裁机构也不得在我国内地进行国际商事仲裁。一、管仲裁机构包括哪些部门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后者又分为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和国际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机构此外,按仲裁机构的设置情况,国际上进行仲裁的机构有三种: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还有一种是专业性仲裁机构二、中小外贸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现状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外贸企业开始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交易活动,相应的融资互动也从此时开始,相比较西方发达国家而言相对较晚,整个模式运用也相对落后,但我国
    2023-04-10
    81人看过
  • 仲裁庭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
    (一)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在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公认。目前这一原则也被广泛地适用于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冲突问题。例如,依照瑞典法,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某一特定法律。1958年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甲)项将仲裁协议“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规定为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理由之一。1961年《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公约》(以下简称《欧洲公约》)以及1975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以下简称《美洲公约》)也都作了类似规定,即应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确定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有效性。从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来看,无论仲裁协议采取何种形式,当事人单独就仲裁协议的准据法进行约定的情形是极为罕见的。他们一般只是在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选择条款中选定了适用于国
    2023-04-22
    439人看过
  • 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与否的管辖权
    《仲裁法》第20条规定了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权,“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决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依据该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当都可以作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但在确认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方面,法院相对于仲裁委员会具有一定的司法优先权,这也是“司法最终决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但该条并未就由何地的哪一级法院对争议进行管辖做出明确规定。有学者提出,仲裁委员会所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是最合适的管辖法院。但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与当事人住所及商业活动可能毫无联系,若由仲裁地法院来管辖,似有诸多不妥之处。且结合《民事诉讼法》中所确定的法院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当事人若欲通过仲裁地法院裁定的方式来认定有关仲裁协议的效力,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一系列矛盾。究竟该由何地何级法院管辖,仍须待今
    2023-06-12
    392人看过
  • 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制度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亚洲经贸与投资的迅速发展,丞须一套有效而省时节费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而,仲裁作为解决国际或国内商事纠纷的另一种方式已在亚洲地区异军突起。亚洲许多国家制订了详尽的法律规范仲裁并建立仲裁中心及机构以提供仲裁服务。可是,尽管一些亚洲国家已采用联合国为协调各国仲裁规范而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示范法),亚洲各国仲裁法仍存在显著的差异。本文将着重分析比较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日本、南韩、台湾、中国、泰国及印度尼西亚九个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制度的特点,而不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法及程序作详尽无遗的分析。本文还将回顾上述各亚洲国家国际仲裁中心的运作功能及各自的仲裁法,主要论题有:现行的国际和国内仲裁法律及规则;仲裁协议及其意思自治的有效性;仲裁员的指定及其管辖权;对仲裁员的质疑及撤换;临时性及保护性措施;律师代理;实体争端的适用法律;仲裁裁决的执行;对仲裁裁决的异议和驳回仲裁裁决
    2023-06-12
    484人看过
  •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诉讼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建立报告制度。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二、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
    2023-06-14
    79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总公司
    词条

    总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总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总公司对公司系统内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具有统一的决定权。... 更多>

    #总公司
    相关咨询
    •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2-16
      (1)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的方式强使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此项协议的产物。(2)订立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依照应当适用的法律,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和能力。如果当事人依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为无行为能力者,则致使仲裁协议无效。(3)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合法,即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必须是按照有关国家的法律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这些法律一般为裁决地法或裁决执行地国的法律。此外
    • 中国关于国际技术进出口中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哪些?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02
      1、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2、凡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
    •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贸易中国际贸易中关于国际贸易的仲裁规则一样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7
      国际仲裁是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种解决方法,如果要问通常会用到哪些法律,根据纠纷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不过国际商事纠纷中贸易纠纷比较常见,所以有关贸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会用的多一点。 另外,因仲裁的地点不同也会使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比如,国际贸易纠纷当事人常选择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因此会适用英国的相关法律。 目前国际社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和《联
    •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区别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4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区别:(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一般而言,因涉外民事关系引发的民事诉讼称为涉外民事诉讼或国际民事诉讼。) (1)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无论是常设仲裁机构还是临时仲裁机构都是民间组织。而法院则是由官方设立的,法院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管辖权的来源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双方自愿订立
    •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国际实践是怎样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7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国际实践 (一)适用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的法律 这一法律适用规则是国际私法上著名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源于合同准据法的主观主义理论,因而亦称主观论,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基本的理论。该学说肇始于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首先提出的“意思自治说”。根据该原则,法院在审理涉外契约案件时,如果发生法律冲突,应当适用当事人双方协商选择的那个法律;若当事人在契约中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