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湖东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弥政发[2009]67号文件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望有关乡镇、单位遵照执行。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水田:32500.00元/亩(保水田、雷响田、固定菜地、鱼塘)。
(二)旱地:19500.00元/亩(平旱地、梯旱地、坡旱地、轮歇地)。
(三)果园、特种经济作物地(按下列三类分别补偿):
未挂果:26000.00元/亩;
初挂果:32500.00元/亩;
盛果:39000.00元/亩。
(四)荒山、荒坡:650.00元/亩。
(五)宅基地、石灰窑、坟地、河沟、河道、河地等,按照原地类(水田、旱地、荒山、荒坡)的相应地类标准补偿,其地上附着物按实际损失折价补偿。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十成新成本计算)
(一)框架结构:780.00元/㎡。
(二)砖混结构:650.00元/㎡。
(三)砖木结构:455.00元/㎡。
(四)土木结构:325.00元/㎡。
(五)简易房:78.00元/㎡。
(六)地边水井、水窖、粪塘等按实际造价补偿(折旧率每年按2%计算)。
房屋折旧率每年按2%计算,经评估机构评估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迁坟
1、土坟:800.00元/塚(无碑、响石支砌、单石碑)。
2、石坟:2100.00元/塚(有碑块石水泥支砌、有碑毛石水泥支砌、有碑空心砖、小砖水泥支砌、无碑块石水泥支砌)。
(二)零星果木、树木补偿标准:5.00—100.00元/棵(详见补偿标准附表)。
(三)连片葡萄:5000.00元/亩(必须是规范种植含设施)。
(四)青苗补偿:
1、粮油、豆作物类:400.00—1500.00元/亩。
2、制种包谷:1500.00—2000.00元/亩。
3、饲料类:300.00—500.00元/亩。
4、各种蔬菜类:800.00—2000.00元/亩
(1)有大棚设施的按架棚材质、结构、蔬菜种类、生长期、经济价值测算;
(2)有地膜复盖的酌加。
5、甘蔗宿根:600.00元/亩,甘蔗新根(新栽秧):1000.00元/亩。
6、水生作物及花卉(草本、木本):1500.00—2000.00元/亩
7、烤烟:1000.00—1500.00元/亩。
凡套、混种粮食作物或成片经济作物、经济林木的,其青苗补偿只补偿一种,以主要种植作物为准。
(五)围墙(土围墙、小砖围墙、空心砖围墙)、墙体、人工硬化地面、门窗、水池等建筑物,按现行市场价,经成本折旧后补偿。
(六)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的搬迁补偿待与权属单位具体商谈,原则是只补助材料成本及人工费。
(七)小型砖瓦窑:根据生产量补偿50000.00—80000.00元/个。
(八)道路:利用原有道路作为施工便道导致路面损坏的,原则上应予以恢复,如无法恢复,由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补偿:
1、二级水泥路、沥青路分别按260.00元/㎡、208.00元/㎡补偿(含路基、路面)。
2、三级以下水泥路、沥青路分别按195.00元/㎡、156.00元/㎡补偿(含路基、路面)。
3、三级以下弹石路、砂石路分别按130.00元/㎡、104.00元/㎡补偿(含路基、路面)。
4、桥、涵洞、挡墙按实际情况决定。
(九)损坏水利基础设施原则上应予以恢复,如无法恢复则按下列标准补偿:
1、小型引水渠:117.00元/米;
2、渡槽、倒虹吸管等建筑物按重建现行市场价补偿;
3、塘坝:52.00元/㎡(容积1万立方米以内);
4、人畜饮水管道:130.00元/米(4寸钢管);
5、水窑:根据建造容量大小补偿2000.00—3900.00元/个。
四、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一)林地
1、郁闭成林木:3900.00元/亩;
2、天然幼龄林地和灌木、薪炭林地:2340.00元/亩;
3、人工幼龄林地:3120.00元/亩;
4、经济林地:26000.00元/亩;
5、特种用途林地:10400.00元/亩;
6、防护林地:7800.00元/亩;
7、苗圃地:19500.00元/亩;
8、宜林地、未成林林地:780.00元/亩。
(二)林木补偿
1、用材林木:78.00元/立方米(人工幼树按附表标准执行);
2、特种用途林木:390.00元/立方米;
3、经济林木、珍贵树种、苗圃苗木按附表标准执行。
(三)林地安置补助费
1、国有林地:3120.00元/亩;
2、集体林地:1560.00元/亩。
四、在县人民政府发出征地拆迁通知后种植或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地下设施,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设施或种植物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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