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被告:**捷达国际运输公司(简称JD)被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公司(以下简称OOCL)。1995年12月,原告和**WHEELPLUSINL公司签定了售货确认书,由原告买给该公司价值约111万美元的螺丝刀等各式工具。96年1月3日香港YF受买方委托开具了金额为111万美元的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1月23日,原告向被告JD出具了两份出口货物明细单,该单载明要求出具NBM.TRANSPORTATION(U.S.A)LTD提单。2月3日,JD按照出口货物明细单的要求,由NBM签发了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凭指示,通知人为Y.F的两套已装船正本提单各一式三份,并将其交给JD。提单记载的主要内容与上述出口货物明细单的规定相同。JD将NBM签发的提单交给原告以结汇收款。NBM签发提单的当天,被告JD又以原告的名义委托被告OOCL实际承运该批货物。OOCL也在2月3日签发已装船正本提单一式三份交给JD。提单载明托运人(发货人)为原告,通知人和收货人为NBM公司,其他内容与NBM的提单相同。2月16日,NBM电话指示JD在出运港上海将OOCL签发的提单交予OOCL,以便NBM在货物运抵卸货港后提取货物。为此,OOCL要求JD提供保函,JD当即出具了以下内容的保函:“秀山号两份提单(从略)因客户要求办理电报放货,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我司负责。”2月17日,OOCL发传真给其卸港代理,告之已收妥正本提单及收货人的保函,可将货物交付给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2月29日,原告因银行认为单证不符而使信用证结汇受阻,即传真OOCL和JD称,因客户尚未付款,一定要凭正本提单放货。因货物已在2月29日放完,结果原告和JD未能有效地阻止OOCL放货。原告又诉称:被告OOCL违反海上货物合同的规定,错误交付货物给他人,是原告所属货物灭失的直接原因。而被告JD越权交还提单乃至以其自己的名义指示电报发货对第二被告OOCL的错误放货产生误导和推波助澜的作用。两被告对其不当行为所共同造成的损失将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赔偿全部货物损失111万美元;2、被告赔偿货款利息损失及由于此案而引起的各项费用。原告JD辩称:由于本案所涉贸易合同买方在合同中既然已采用了CIF价格术语的情况下,在开立信用证时仍加入了凭NBM出具的提单结汇的条件。我方在接受原告委托后,按原告指示转交了NBM的提单,并向实际承运人OOCL订舱,OOCL出具了以NBM为收货人和通知人的记名提单。而原告在审证时没有拒绝并及时要求买方改正,使NBM有机会取得对货物的控制权,最后为外商诈骗铺平了道路。造成原告损失的真正原因是由于原告自身的贸易过错。被告OOCL辩称:原告与OOCL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原告只能向签发提单的承运人NBM主张提单项下的权利。OOCL是在原告代理JD提交了正本OOCL提单和保函以及NBM提交了放货通知和运费支票的前提下放货的,完全符合中国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如果OOCL真的把货物错交给了他人。那么就此对OOCL具有诉权的是提单的记名人,即NBM,而不是作为发货人的原告,故原告无诉权。[审判]一审法院认为:在原告贸易合同中约定了CIF价格条件。与由买方指定使用NBM提单运输的软条款,这种约定具有较大的贸易风险。但纵观本案运输事实的全过程可以看出,原告货物失控及损失的原因并非贸易软条款直接所致,而是由于被告JD的越权和无权代理行为,使原告在结汇不成的情况下,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JD作为专业的货代,在接受原告委托时,已知NBM在国内无合法的机构,由NBM作为契约承运人将原告货物承运出境是不符合运输行业的规定的,尽管如此JD仍然接受了委托。根据货运委托明细单的约定,JD在装港将NBM签发的提单交给原告,遂将货物及有关费用转付予NBM以后,即已履行了货代的职责,随后应由NBM自己去负责承运。因NBM在国内不存在合法的机构,JD并未将货物和费用交予NBM,实际是由其代替NBM直接向OOCL订舱装运,OOCL签发了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NBM公司的记名提单。由于OOCL提单的托运人为原告,通知人及收货人为NBM,这一事实使得NBM与OOCL出具的提单非但没形成符合航运惯例的“HOUSE提单”及“海洋提单”的两单关系。反而使原告同一批货物置于两个运输合同项下,形成“一货两运”的实际无法操作的局面,再则,由于NBM在国内并不合法存在,其所出具的提单所要证明的运输合同实际上亦无法履行。而OOCL出具的提单,因该提单托运人是原告,依照我国海商法规定,原告和OOCL之间已先形成了提单上的运输法律关系。不仅如此,当JD拿到此套提单后,本应将其交予原告,可JD违背其委托人原告的意愿,反按“客户”的指令,将全套OOCL正本提单迳直交还给了OOCL,使该提单未经正常的流转就到了OOCL的手中。JD这一严重的越权和无权代理行为,使原告实际丧失了对OOCL提单项下货物的控制权,导致收货人可能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将货物提走。
-
一次合情合理的无单放货案
372人看过
-
无单放货引起的一场争端
412人看过
-
无单放货仲裁案
286人看过
-
哪些情况下,承运人无单放货不需要承担责任?
411人看过
-
一起海上运输货物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详析
283人看过
-
无单放货、无单放货、代理海运争议的再审
303人看过
支票是指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具体来说,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支票兑现有两种方式分别是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和委托自己公司的往来银行代为兑现转账。... 更多>
-
民法典合同无效的事由一般情况下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29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如未满8周岁的人与别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第二,签订合同时违背本意,虚假表示; 第三,合同内容违法违规; 第四,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双方不怀好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
刑事案件中有没有无罪释放的情况广东在线咨询 2021-09-30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罪释放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均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立
-
一般情况下案件应到哪个起诉?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6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取保候审的典型案件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28我国的取保候审典型案件的规定是犯罪嫌疑人:***,性别男,年龄**,地址:**省**市**乡**村人,单位及职业:工人我局正侦查***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因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间需要逮捕,但证据不充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1年*月*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的监督/交纳保证金///。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
-
一个典型民事诈骗案件批捕流程是怎么样的具体什么情况的啊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05你都知道是诈骗了,肯定要批捕的啊。批准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1.受理。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 3.作出决定。检察人员对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