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程序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一般程序和关键时间节点
1.立案。立案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材料和自己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给予环境行政违法人行政处罚,并决定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立案应当填写专门形式的《立案报告表》,立案后应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案件承办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过程。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主体在调查或者依法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环境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环境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调查结果。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有关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由环境行政主体负责人审查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决定作出之前应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行政部门必须制作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事人不在场的,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二、行政处罚全程需要多长时间
行政处罚全程的处理期限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并且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则需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陈述申辩等程序,有的案件还需要进行听证,因此行政处罚全程需要多长时间没有统一规定,无法一概而论,需根据案情作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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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为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的组织。...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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