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建设部对不动产登记管理加强公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1:13:15 169 人看过

【颁布单位】司法部【颁布日期】19910831【实施日期】19911101【章名】通知,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实施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各地公证机关积极推动公证事业的发展房地产业在行政机关的配合下,办理了大量的房地产公证事项,有利于加强房地产行政机关的管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是国家确认房屋产权的有效凭证。与房地产有关的各种公证文书,是房地产行政机关审查房地产法律行为合法性、真实性的有效证明。

公证机关要积极为房地产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确保房地产公证质量;房地产行政机关要加强与公证机关的联系与合作,严格按照法律、政策和认证程序办事,从而完善房地产行政管理秩序。为充分利用公证这一法律手段,加强房地产登记管理,进一步协调公证机关与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相互配合,根据近年来有关法律、政策和做法,现作出如下规定:

I.继承不动产,应当持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共继承证书》和不动产权属证书、契据,由行政机关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第二,为处分不动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经过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应当持本人出具的《遗嘱公证书》、《遗嘱继承公证书》或者《接受遗赠公证书》,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公证机构,以及房地产权属证书和契据。

处分不动产的遗嘱未经公证的,遗嘱生效后,遗嘱的法定继承人或者受益人可以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协商不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三是受赠人接受捐赠的不动产,应当持不动产所有人的“捐赠公证书”和本人的“接受公证书”,或者双方共同办理的“捐赠合同公证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及房地产权证和契据。第四,办理涉外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的法律行为,如香港、澳门、台湾,必须经公证,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地产登记等行政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或者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向立遗嘱人、赠与人或者委托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外,其他事项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6经公证需要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2个月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机关说明理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当视情况处理。7公证机关办理房地产公证事项时,应当先与当地房地产管理机构联系,了解当地房地产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公证事项涉及的房地产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和当地房地产政策出具公证书。房地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向公证机关介绍情况,给予支持和配合。8、地方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司法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在必要和方便的原则下,制定地方其他房地产事项公证的规定。本条例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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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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