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是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经我国法院依法审查予以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发生法律效力。二、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三、司法豁免原则。四、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的选择
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方式,也可以选择诉讼方式。选择仲裁方式的,应定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表现,也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
排除了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之间定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只能向仲裁机构请求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诉;对于有仲裁协议的纠纷,法院也不得受理。这是对当事人合意选择的尊重。
授予仲裁机构对案件的仲裁权。由于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其仲裁权的来源不是国家权力。如果没有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的授权,仲裁机构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双方当事人合意授予仲裁机构仲裁权,就暗含着这样一个命题:尊重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纠纷的仲裁裁决。对此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得声明不服,也不得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
双方当事人在签定仲裁协议后,确定了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其他的仲裁机构请求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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