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阶段可以刑事拘留几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构有权于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对是否应予逮捕展开审查及批准。若在特定情形之下,该期限可获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流窜犯、惯犯以及团伙犯罪等重大违法者,其提请审核批准的时限亦可延长至三十天。由此可见,侦查阶段通常仅能实施一次刑事拘留,然而在符合法定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得以相应延长,但是并未明确提及可进行多次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侦查阶段可否办理取保候审确实如此,在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机会在侦查阶段提出申请并获批取保候审。具体而言,只要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的附加刑;或者尽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通过取保候审却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又或者该人患有严重疾病、正处于怀孕期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等特殊情况,那么都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遭遇违法行为人被拘留后,有权利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逮捕的申请,以便启动警方诉讼程序中的审查和审批工作。在此过程中,如遇特别情况,该期限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延长最多一到四天的时间。而对于流窜犯、惯犯以及参与团伙犯罪等严重违法行为者来说,他们所提出的逮捕申请的审议和批准期限也可以延长至最多三十日。因此,在案件侦查期间,通常只会实施一次刑事拘留的措施;但在满足相应法律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拘留期限是允许合理延长的,这一点在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法规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可以进行多轮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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