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事故损失程度分类:(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重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万元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重伤(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2、按事故责任划分(1)指导责任事故是指由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引起的质量事故。(2)操作责任事故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没有按照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造成的质量事故。(3)自然灾害事故是指由突发严重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引起的质量事故。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二.工程质量事故上报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管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以最快的方式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事故简单情况。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机构应在3天内书面报告质量监督所,同时报告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建设机构、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所。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质量监督站和建设单位,12小时内报告《工程重大质量事故速报》。3、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机构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机构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救助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由于急救人员、交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制作标志,制作现场简单的图纸,制作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必须用照片和录像等直接录像方式反映现场的原状。5、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可错过原则:事故原因不可错过的事故负责人和大众接受教育,没有防范措施。6、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末将《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报告给建设部门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7、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假报.故意.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应由业主、设计部门和公司总工作人员批准的质量事故发生者,项目经理应根据责任大小进行行行政和经济处罚。9、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由公司组织项目经理部将事故情况查清,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经理部不得在未批准前自行处理。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分类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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