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第五十二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三条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车辆违章的具体处理情况,应当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特别是在年审时应当对所有的违章情况进行处理完毕后进行认定,涉及到电子眼抓拍的相关违章事项,可以一次性在年审时进行处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是什么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行驶证丢失补办不麻烦,补办流程:
1、提供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3、缴费后,等待补办完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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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机动车变更登记办理条例规定,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应当申请变更?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2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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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什么规定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决定予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机动车已经依法登记的证明文件,应妥善保管。机动车号牌是标示机动车编号的证明,应悬挂于机动车前后。行驶证是证明准许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证件,应随车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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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的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061、《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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