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莱阳市棚户区改造进程,规范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莱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适用本办法,其他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完成后,拆除房屋腾空的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储备用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
第四条补偿方式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第五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单价,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面积以房屋产权证件所载面积为准,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土地权属证件所载面积为准,以确认的补偿单价和补偿面积计算补偿金额。
第六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房屋置换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被征收房屋属单元住宅楼房(含国有和集体土地),回迁为多层(5层及以下)住宅的按1:
1、小高层(11层及以下)按1:1.
1、高层(18层及以下)按1:1.
2、超过19层的(19层及以上)按1:1.3的比例进行置换。储物室、室内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为集体土地上平房住宅的,按照土地权属证件载明面积1:1的比例进行置换,合法的二层及以上房屋按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其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等不再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土地上独立产权住宅的,可以在本条上述(一)(二)两种计算方式中任选一种进行补偿。
第七条征收住宅房屋,单户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合法面积不足45平方米且只有一套住宅房屋的,按照每户45平方米安置。
第八条征收商业(房屋权属证明载明为商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1:1比例同价值置换。
第九条征收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根据房屋权属登记用途,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生产、仓储类房屋为20元/平方米/月,办公、公益类为30元/平方米/月,商业、服务类为40元/平方米/月。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周转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10个月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条征收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予以安置。在确定征收范围前取得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地点与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件地点一致,并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参照征收非住宅房屋规定的标准,按实际用于营业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200-400元/平方米的补偿。
第十一条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为每户1000元,需周转过渡的,计算两次搬迁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补偿面积,按照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安置多层住宅的周转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安置小高层住宅的周转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安置高层住宅的周转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超出周转过渡期限的按双倍标准计发。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3个月。
第十三条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无房屋、土地权属证件的,由各镇街会同村委及有关部门进行认定,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参照有证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为村集体所有,属村委会办公用房,以及由村集体收回的村民住宅,均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村集体可在回迁安置区内按市场评估价的70%回购商业网点房,房屋产权归村集体所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奖励补助标准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补偿面积,给予每户不高于100元/平方米签约奖励费;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的,给予每户不高于1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费。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土地权属证件载明面积给予65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费。
第十七条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补偿建筑面积为6平方米的储物室,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第十八条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市场价格的85%购买车库或车位。
第十九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超出置换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的80%购买,超出置换面积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第四章组织形式及房源建设
第二十条征收补偿工作由市政府确定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委托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房屋征收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用途;
(二)补偿方式、补偿安置标准和结算方式;
(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用途、结构;
(四)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五)各类补助费、奖励费金额;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七)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除工作由征收实施单位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并到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房屋拆除后,应及时注销房屋、土地权属证件。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房顺序以积分排名先后为准,同一积分的,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具体积分办法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回迁房屋分配工作,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安置住房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的原则,由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会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选址。安置区以村为单位统筹规划,安置住房的规划方案、户型、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等内容应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进行公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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