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审判管辖涉及的特殊规定有哪些内容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其他特殊规定等。
《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六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二、涉外民事诉讼是什么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三、不予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形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n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n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n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n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n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n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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