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被迫犯罪判刑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9 02:01:59 147 人看过

一、根据规定被迫犯罪判刑吗?

1、被迫犯罪不一定会被判刑

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所谓的胁从犯就是指在犯罪分子的威胁,强制或者是自愿的情况下,帮助犯罪分子实行犯罪行为的人。

(1)国家的法律规定胁从犯也是要对犯罪分子造成的结果负刑事责任的。虽然是精神上受到了控制但是并没有丧失自由和思维。

(2)司法实践中,认定胁从犯的认定条件主要是看犯罪分子是否被他人所控制,强迫或威胁的是胁从犯的精神还是身体,如果胁从犯受到的是身体上的控制而被迫的与犯罪分子共同实行犯罪过程的情况下,胁从犯在刑法意义上是不会受到刑事处罚的,但如果胁从犯只是受到犯罪分子的精神上的威胁、恐吓、控制或者是强迫的情况下而与犯罪分子共同实行犯罪过程的情况下,这样就要受到刑事处罚,要对其犯罪分子所造成的犯罪结果负刑事责任。然后对照关于胁从犯刑法处罚条例的规定,然后再根据他的犯罪情节的轻重来进行处罚。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的可减轻处罚有可能会免于刑事上处罚。

(3)对于最开始是犯罪分子使用威胁、恐吓等方式迫使人参与他的犯罪过程,最后这个人变成主动参与和犯罪分子的犯罪过程的与那种被骗之后与犯罪分子实行共同犯罪的人,这种人是不被认定是胁从犯的。只有在司法机关的人认定后,认为符合胁从犯的相关规定,才能按照胁从犯的法律条文规定去处罚胁从犯,此时,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胁从犯的认定规则。

二、胁从犯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吗?

1、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为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2、对被胁迫者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

即开始被胁迫、不情愿地参与犯罪行为,但后来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而非常积极地、自愿地继续参与犯罪者,不能仍然认为还属于胁从犯,综合全案,可能就是从犯甚至主犯了。

3、胁从犯的特征:

(1)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

(2)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三、胁从犯可能成为主犯、从犯吗?

1、胁从犯有成为主犯、从犯的可能。

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他参加实施的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共同犯罪人中原来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后却变为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的,不能再确定为胁从犯,应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

2、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这里所说的“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行为人受威胁被迫参与犯罪。胁从犯本不愿意参加犯罪,只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选择,参加了共同犯罪的实施。当然,被胁迫参加犯罪虽非出于自愿,有违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参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决定的,其人身并未受到强制,主观上毕竟还是经过了他的自由选择,其行为也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险。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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