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2-02 12:38:36 208 人看过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第44条还规定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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