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抵押人承诺的抵押担保合同能否成立
1、无抵押人承诺的抵押担保合同不成立。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抵押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1、本案借贷关系中即存在保证人担保,又存在抵押担保,抵押房屋无效,而债权人存在过错,关于两种担保方式的优先效力及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分割,将对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产生直接的影响。
2、一种意见认为:抵押优于保证,首先应由抵押担保人承担责任,抵押无效的情形下,应当由抵押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此减轻保证人责任。
3、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抵押无效,债权人存在过错,应当由抵押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不能以此减轻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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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抵押合同无效担保是否成立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27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当抵押合同无效时,抵押权并未设立,担保未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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