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复印病历资料需经什么批准
患者复印病历资料不用经过任何主体的批准。
可以申请复印或复制资料的人员及机构:
1.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二、患者复印病历资料的材料
申请人应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为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身份印件,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三、患者复印病历资料重要吗
在医疗事故中,病历复印件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果医方和患方无法就病历复印件的提供和使用达成一致,可能会引发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印件如果没有合法的佐证,是缺乏证明力的。因此,如果需要复印病历,建议要求加盖公章,例如医务科、安全办的公章,如果在病房复印,可以要求医生盖科室的公章。这样可以保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如果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与原件不符,基本上可以认定为伪造病历。而对于医方而言,如果病历不能定稿,建议给患方提供病历复印件的时候不要盖章,并且告知病历还没有完全整理好,此复印件仅提供部分信息,最终以病案科的病历内容为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n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n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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