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江苏省劳动厅驻京劳务管理处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0:36:53 282 人看过

北京市各区、县劳动局,各用人单位;江苏省各市、县(市)劳动局: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江苏省进京务工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不断扩大京、苏两地劳务合作,沟通劳务信息,经商定由江苏省劳动厅在京设立劳务管理处。该劳务管理处是江苏省劳动厅在北京的常设机构,行使统筹管理江苏省进京务工人员的职能,并按照国家关于劳务输出和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有关规定,加强同北京市劳动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合作。其具体职责是:

1.全面了解和掌握江苏省进京务工人员的情况,负责登记建档;

2.负责江苏省进京务工人员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验证、补发和年检工作;

3.协助北京市有关单位处理劳务纠纷和劳务人员的伤、病、残、亡等问题;

4.掌握并及时向江苏省各地提供北京市的劳务信息;

5.协助用人单位做好进京务工人员的招收、培训、输送及管理工作,配合北京市劳动局做好劳务基地建设工作;

6.与北京市用人单位签定劳务合同,逐步将零散进京的江苏省务工人员纳入管理轨道;

7.江苏省劳动厅交办的其它有关业务。

江苏省劳动厅驻京劳务管理处设在江苏饭店七楼

地址:安外大街甘水桥

邮编:100011

电话:6422.48096421.9331

负责人:

主任:孔德厚(兼)

副主任:李乐民周克明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4: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用人单位相关文章
  •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强化税收征管,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新招职工应当在开始工作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改制或组织结构调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之日起30日内,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变更或者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二、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持《劳动用工登记花名册》和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在30天内到工商登记注册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网上申报),劳动保障部
    2023-06-10
    428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技能专项服务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为推动“满足企业急需,服务技能人才”为主题的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服务活动开展,促进各类院校生和已参加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充分就业,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技能专项服务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技能对接活动,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将此项活动,作为推进本地区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实行人本服务、促进培训就业、满足企业用人需要的新举措。二、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印发宣传品、开展咨询活动等形式,积极宣传这次技能对接专项服务活动的宗旨和内容,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省厅将在“江省劳动保障网”开设专栏,及时报道各地的做法和经验。三、针对本地区的不同情况,制定好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请各市于4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工作机构负责人、电话、传
    2023-06-09
    193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局、大连市劳动服务公司
    各区、县劳动局: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局、大连市劳动服务公司有关经验材料的通知》(劳办发[1996]108号)转发你们,并根据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一、各区、县劳动局要认真学习、研究西城区劳动局、大连市劳动服务公司的经验、做法。尚未建立职业技能开发联合体的区、县,要按照市劳动局年初的工作部署,年底前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职业技能开发联合体。二、已建立和正在建立职业技能开发联合体的区、县,要注意总结把区域性的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与职业介绍相结合,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经验。三、各区、县要加强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积极进行岗位需求预测,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科学地规范本地区培训行为,使职业技能开发联合体在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中发挥主力军的作用。附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局、大连市劳动服务公司有关经验材
    2023-06-09
    295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劳动保障网站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发布文号:苏劳社信息[2007]8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全省劳动保障网站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全省劳动保障网站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按照省委、省政府对政府网站建设的要求,结合全省劳动保障系统网站建设需要,就加强全省劳动保障网站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一)建设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服务公众”的宗旨,以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将劳动保障网站建设成为政务公开的渠道、公共服务的窗口、沟通公众的桥梁。以“江苏劳动保障网”为门户,建设一流的劳动保障政务服务网站集群。(二)主要任务。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不断强化公共服务、努力提高公众参与互动水平,各市劳动保障网站应在省劳动保障系统网站测评中综合测评得分达80分以上,在各市政府部门网站的测评中争先创优
    2023-04-22
    467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发布文号:苏劳社[2007]5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厅各处室、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劳动合同法》在我省的普及和贯彻实施,提高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组织开展学习《劳动合同法》的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学习《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里程碑,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的根本宗旨,也是贯穿这部法律的一条主线。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
    2023-04-22
    115人看过
  • 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部门: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文号:苏劳社仲[2008]1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和《苏州市劳动争议发布部门: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文号:苏劳社仲[2008]1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和《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
    2023-04-22
    343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人员管理和规范失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发布文号:苏劳社就管[2005]20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切实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保障失业人员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方面的双重功能,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8号令)、省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失业人员管理和规范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支出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一、发挥基层平台作用,加强失业人员管理1.为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实行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社区公示、按月发放制度。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必须定期由本人到各市指定的劳动保障机构进行申领,如实反馈领取期间求职、接受培训和再就业情况。接受申领的机构要对申领人员
    2023-05-05
    479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社会保险审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精神,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江苏、江西、湖南、湖北、广东等省劳动部门已制定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制度,开展了内部审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将《江苏省社会保险审计制度》转发给你们,供参考。请你们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基金的审计工作,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切实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各地开展基金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况和经验,请及时函告我部。江苏省社会保险审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法纪,保障社会保险事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工作人员第二条省、市级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内设审计机构,县级配备专职审计人
    2023-04-22
    267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江苏省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九月十八日江苏省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促进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以鼓励举报人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第三条举报下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可以得到奖励:1.用人单位存在使用童工行为的;2.同一用人单位有50人以上未签劳动合同或未参加社会保险的;3.单位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2023-06-09
    314人看过
  • 江苏省关于工伤认定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法[2005]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最近一段时间,有部分地区不断来电来函反映: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明确时,应由哪个部门作出认定?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用人单位和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关系不明确时,应由负责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予以认定。为确保工伤认定工作的及时、准确,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明确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部具体负责工伤认定的业务部门,可请负责劳动关系的业务部门出具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意见。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3-06-10
    313人看过
  •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江苏省监理行业知识竞赛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我国建设监理经过试点、稳步推进和全面推行三个发展阶段。今年全面推行建设监理步入了十周年。为总结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十年来取得的成绩,进一步深化建设监理理论知识的普及、加强地区间的合作与交流、提升监理行业的综合素质,推动我省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监理行业知识竞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竞赛内容建设工程监理理论、实务及相关法律法规。二、组织形式本次活动由江苏省建设厅主办、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和部分发起监理企业承办。三、竞赛方式本次活动分市级选拔赛、省级竞赛两阶段进行。市级选拔赛由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除南京市外每个省辖市(含苏州工业园区)选拔组建一个代表队(南京为二个队),参加省级竞赛。省级竞赛分预赛和决赛。四、竞赛时间及地点各市选拔赛在8月——9月
    2023-04-22
    488人看过
  • 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的通知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企业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势头增强,社会流动就业人员增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求劳动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呼声越来越高。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劳动管理服务社会化,经研究决定,在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代其联系办理相关劳动保障业务的一种中介服务形式,代理方和委托方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生活费。二、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其代理对象主要是:在南昌的中央和省直企事业单位,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以下简称“单位”)以及被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社会流动就业人员,在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单位就业的人员,要求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个人
    2023-06-09
    66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5号)有关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1、试点工作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试点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1)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2)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3)基金滚存结余大于上年度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丧葬抚恤补助等三项支出金额;(4)失业保险基金不需要同级和上级财政补助;(5)严格按照省政府苏政发[1999]107号文件规定标准核发失业保险待遇;(6)失业保险基金
    2023-06-10
    496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6]1号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指导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准确、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及时研究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和处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2005年11月在常州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现将《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六年一月十日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实施以来,给劳动仲裁工作提供了许多法规依据,但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为此,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2005年11月在常州市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省、各省辖市和部分县级市仲裁办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也派员参加了会议,同时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同
    2023-06-09
    225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更多>

    #用人单位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劳动局劳动局管辖范围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9
      1、劳动局包括劳动分局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要任务是:负责辖区内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的具体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政策性就业安置、失业职工再就业的服务工作;受委托承办用工申报、招用外省劳工和招工广告的核准工作;负责劳务扶贫和劳务合作工作;负责辖区内
    • 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的劳动法规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1-10-18
      正常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最多可休128天。法律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情况下,增加产假15天的多胞胎生孩子的情况下,每次生孩子,增加产假15天。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以上的产假90天。产假到期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到两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
    • 河北省劳动人事厅文件(最新)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7
      河北省劳动人事厅文件 冀劳人企薪[1988]320号 河北省劳动人事厅河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在部分国营企业建立职工正常升级制度的暂行规定 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搞活企业内部分配,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2号《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中“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脱钩。企业实行
    • 签劳动合同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4
      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在这个条例中规定的签劳动合同应该包括想事项如下: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五)劳动报酬;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
    •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者产假工资标准是多少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9-05
      正常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最多可休12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