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质
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
(1)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注:指雇工在7人以上的)。
(2)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监察主体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4)强制性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
二、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主要是国家法定的劳动标准和事项以及社会保险规定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情况。
(7)用人单位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8)用人单位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情况。
(9)遵守就业训练规定的情况。
(10)遵守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的情况。
(11)遵守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情况。
(12)遵守职业技能鉴定、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情况。
(13)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依据
相关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规定》
6、劳动保障实体方面其他的一些法规和规章
四、应用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等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设立举报接待室,指定专人负责。
3、举报可以采取口述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等形式。
4、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规定受理范围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5、对举报人信函举报的,应当将信函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6、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
7、举报人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该举报人。
8、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要保护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
五、监察与仲裁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是劳动者主要的法定维权渠道。当下两个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劳动者需出庭举证、办理比较繁琐的仲裁诉讼手续,劳动者常常由于应诉能力不强导致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按照劳动监察程序举报投诉,可以免去出庭应诉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劳动监察处理该类案件时缺乏司法体系的有力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处理难、执行难现象十分突出。
劳动保障监察行使法律赋予的主动调查处理权,如能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司法的有机衔接,通过司法的强制措施权保障监察执法有效开展,劳动者权益将能得到快速、低成本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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