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商业秘密被侵害的行为和表现形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10:02:51 319 人看过

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等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许多国家的立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都作了列举性的规定,

(一)侵犯的主体

以侵犯的主体看,主要有:

1、职工的侵犯行为,主要是由于企业内部职工在研制、管理或使用过程中了解和掌握有商业秘密的信息,违反保密义务,擅自泄露或有意公开商业秘密,甚至私自转让以及自己使用等。

2、合同当事人的侵犯,主要是违反合同的义务,擅自将商业秘密转让给他人使用,或擅自公开以及其他违约行为

3、第三人所实施的侵犯行为,主要是第三人通过盗取,贿赂和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

1、非法窃取、欺诈、胁迫、色情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规定的不正当手段包括:窃取、行贿、受贿、不真实的表示,违反或唆使违反保守秘密义务,或者是用电子计算机或其他方法进行刺探的行为、

2、非法泄露或公开商业秘密,如非法取得商业秘密后,将其秘密告知第三人或公知于众;如以全法途经掌握和了解商业秘密后,违反保密义务,有意无意将商业秘密泄露或公开。从理论上讲,这是违反信誉上的义务,日本法规定,第三人使用明知他人是以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以违法论。

3、非法使用商业秘密,如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自己使用或转让给他人使用;又如企业内部职工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否有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如第三人使用明知或应知他人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商业秘密。

(三)我国目前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

1、窃取技术图纸或技术资料等。如北人集团的技术图纸200公斤被窃案,1992年江苏,正昌集团窃取牧羊集团MUZL600型颗粒机图纸304密。[5]

2、人员在跳槽中带走原企业一些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3、利用联姻等方式窃取技术秘密,如某国一商人与我国一药厂女工结婚,要求移居他国,试图通过这种方式获取某药厂的技术秘密。

4、利用联营入股方式获取他厂的商业秘密。

5、收买知情者,如广东一乡镇企业用40万元收买某厂两工人掌握的制砖的特殊技术。

6、在报纸、网站或其他媒体上传播商业秘密。

7、个别管理人员违规泄露商业秘密

8、有的为泄私愤故意泄露企业秘密。

(四)在认定侵犯秘密行时应注意的问题:

1、要正确认定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按我国和世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商业秘密应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首先是指该信息要具有新颖性、但商业秘密的新颖性要比专利所要求的新颖性要代,取得专利在空间上要求要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新颖性,而且在程度上要求中等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掌握,而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在空间上只要求在国内具有新颖性,在新颖性的程度上只要求与众所周知的信息有最低限度的区别或有新意就可算具有新颖性,另外,就构成商业秘密的各个组成部分来说,不要求每一个部分都要有新颖性,即使各个部分不具有新颖性,但如果组合起来发生质变,就具有新颖性,所以应从整体上看待。

2、通过反向工程获得与侵犯商业秘密的关系,反向工程是指通过自己(包括委托他人)解剖秘方、解剖结构、分析经营方法、总结管理经验、从而获取已知技术,经营和管理中心商业秘密,通过这种途径所获得的商业秘密与自行开发研究所取得的一样,与通过盗窃,收买工业间谋等侵权行为取得商业秘密情报更应严格区分、

3、如何对待关于商业秘密的鉴定结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发生后,一般都要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侵权人所侵犯的对象是否属于秘密,是否存在的问题,专家鉴定主要是从商业秘密构成的要件上去认定,它是确定商业秘密的重要依据,但是专家的鉴定不是认定商业秘密的惟一依据,更不是认定是否侵权的惟一依据,还必须考虑其他关联证据因素,如权利人所花的保密代价,侵权人所花的侵权代价,以及所采取的手段,都可作为认定其构成商业秘密的证据因素,也可以作为认定鉴定结论是否客观真实的因素。

4、如何正确确定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问题,一般讲,商业秘密价值高,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大,承担的责任也就重。尤其是给商业秘密,权利人给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请有关人员进行专门评估,对被的经营者损失难以计划的,赔偿额应为侵害人在侵害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除此之外,侵权人还应当承担权利人因调查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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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4日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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