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极大放宽了工伤认定标准,职工可获得更好的保障。但现实中,许多劳动者对工伤保险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没能充分利用工伤保险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工伤保险,哪些认识误区需要修正,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我市基层法官对此进行了解析。
误区1国有单位员工才享受工伤保险
平阴县的贾某给某个体工商户打工,为雇主接送孩子时发生车祸,致严重伤残,经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该个体工商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经平阴法院审理,维持了该行政行为。
法官点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本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即使是为个体工商户打工的人员在因工受伤后也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误区2间接劳动关系单位不担责任
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的外墙装饰转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后李某雇用张某从事外墙装饰,张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经该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法官点评:新出台的《规定》明确了构成间接劳动关系的单位也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指派单位承担责任。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
误区3工伤认定只有单位才能提出
孙某在某织布厂工作期间,手被机器挤伤,单位仅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并称已申请工伤认定。后来孙某自行去人社部门询问,被告知根本没有收到申请,于是孙某自行向人社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法官点评: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为规避责任,一般不主动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在工伤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申请。对于超出一年申请时限的,如果有属于非本人原因,被耽误的时间不计入申请期限。
误区4申请第三人赔付后不能再申请
赵某上班途中遇车祸,造成身体残疾,由肇事车辆进行了赔付,到某区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时,工作人员以已获赔付为由,拒绝支付保险待遇。赵某向法院起诉并获支持。
法官点评: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受伤职工可以起诉侵权人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可申请工伤保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以已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不予认定工伤,也不能以已获得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因此,发生此类事故,受伤职工除医疗费外,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误区5把工伤保险等同于医疗保险
王某在某企业上班期间,手指被机器全部挤断。企业要求其不要申请工伤保险,走医保,并由企业承担其余费用,并为其发生活费。于是王某就没有申请工伤保险。两年后企业停业,王某生活费没了着落,才申请工伤保险,因超过申请期限,请求未获支持。
法官点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虽然同属社会保险,但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比医疗保险更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工伤住院、康复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待遇(即职工拿自己以前的平均工资),而走医保一般拿的是基本工资;工伤报销全部医疗费用,而医保需要个人负担一部分;工伤住院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贴,如果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将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而这些医保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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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司机工伤认定难折射视同工伤标准缺陷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研讨,在视同工伤界定标准方面提出更多更好的立法建议,通过各种渠道向立法机关反映,从而加大对工伤职工的保护力度。8月26日,在济南市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举办的视同工伤界定标准研讨会上,来自我市人社部门以及法院、总工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律师协会等单位的一线工作者各抒己见,畅所欲言。
2013年3月,山东最美司机宋洋在驾车途中突发脑干出血。紧急关头,他凭借仅有的一丝意识,降速、停车,保护了全车33名乘客的生命安全。宋洋的事迹感动了全社会,但是由于宋洋经医院抢救10天后才宣布死亡,人社部门认定,其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济南市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主任陈静对记者说,在现行立法情况下,宋洋不被认定为工伤是符合规定的,但是条例中对视同工伤的界定标准是否存在立法缺陷,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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