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是“会见权”。在大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被羁押的,由于里外两相隔,亲属为犯罪嫌疑人委托了律师之后,最急切的就是让律师会见到关在看守所里面的犯罪嫌疑人,了解里面的情况。而里面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也急切地想要见到律师,了解外面的情况。可是,这项基本的权利在以往却是很难实现的,办案机关会百般阻挠,重重设障,为阻止律师会见无所不用其能。可喜的是,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后,这种“会见难”得到了改观。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证明和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到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除此之外,没有限制)。元旦伊始,新刑诉法生效实施之际,我办理一件假烟案件虽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但是,在出示了律师执业证、律师会见专用函和委托书之后,看守所顺利地为我办理了会见手续,不到十分钟,我就会见到了我的当事人。可见,新法在实施方面还是很有成效的。关于律师会见的内容。笔者认为,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不应该只停留在嘘寒问暖上。如果只是问一下是不是缺衣服,是不是缺钱,里面冷不冷这样的问题,就浪费辩护律师这个身份了。的确以前有些办案机关要求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许问案情,但这是违法的,不问案情,律师干什么来了?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其次,在了解到案件基本情况之后,要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帮助,解释法律规定,告知其可能面临的处罚,以及通过辩护可能达到的法律效果,打消其顾虑。第三,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及人身权利,
一是对笔录核实以后再签字的权利;二是如遭遇刑讯逼供如何自我保护;三是如遭遇来自管教或同监室其他人员人身威胁或伤害时如何自我保护;四是如想要会见律师时通过何种途径表达。这些在律师看来很简单的问题,在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以后却会起到很大的作用,有时还可能是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次,办理。在大陆犯罪嫌疑人一旦被确定为有罪之后,绝大多数都会被羁押到看守所,这就使得办理取保候审成为刑事案件普遍存在的一个环节。原来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律师才能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新刑事诉讼法取消了这个限制。关于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形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
1.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虽然规定了条件,但是,实践中即使好多符合条件的案件仍然很难获准办理取保候审,虽然难办,但是作为律师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符合条件的,律师仍然应该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其实,如果掌握了其中的一些技巧,对于一些犯罪情节比较轻,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申请取保候审还是有很大的成功率的(当然,这里的技巧不包括花钱送礼去进行所谓的勾兑,而是指法律上的技巧。第三,代理申诉控告。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辩护律师可以为其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可能来自人身的,如来自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等、来自管教或同监室人员的“躲猫猫”、“系鞋带”、“喝凉白开”等等。也可能来自财产方面的,比如车辆被非法扣押,公司财产被非法冻结等等。如果出现以上情况,辩护律师应该即时地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最直接的机关是上一级检察院,最有效的机关是同级或上一级侦查机关(含检察院)的纪检处或法纪处。其实有侵权行为并不可怕,只要敢告,找对地方,“阶级斗争,一抓就灵”。第四,提交辩护意见。这一点虽然是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但是,我其实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就已经这样做了。
律师在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将自己的法律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给办案机关。就像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律师意见,审判阶段提交辩护词一样,这些书面材料还是很有必要的。其实,不只是辩护意见可以提交书面的,其他材料,比如,申诉控告材料,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纠正违法行为建议书等等,都应该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提交。这些书面材料一方面是记录律师辩护过程的一个记录,另一方面,放到卷宗中,日后也会成为案件审查的依据,如佘*林案件一样,最后错案时,可以通过查阅卷宗看看律师是否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办案机关有没有采纳,这样就一目了然了。第五,其他辩护权的行使。其实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行使还有很多。比如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羁押的场所,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将了解到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或没有实施犯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与办案单位及时沟通,对于了解到的犯罪嫌疑人的其他违法犯罪情况有保密的权利等等,这里就不一一细说了。新刑事诉讼法的改革虽然还有些这样或那样的不尽如人意,但是,毕竟在有些方面还是有进步的,我们期待着已经改革的地方能够保留下来,并真正落到实处。这样一步一个脚印,即使慢,但我们还是会朝着法制社会一步步更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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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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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管理办法侦查阶段律师行使辩护权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23为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执业,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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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辩护权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1-14一、享有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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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侦查阶段律师行使辩护权的规定法律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05律师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办案部门提交,对于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注明证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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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是什么?甘肃在线咨询 2021-09-041、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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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侦查阶段阅卷权受法律保护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1-09-29辩护律师侦查阶段阅卷权不受法律保护,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律师无权阅卷;在检察院起诉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