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在、黄健强犯抢劫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50:12 392 人看过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在,男,生于1992年10月3日,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区舟白镇丛山村一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1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常元锡(系被告人常在之父),男,生于1968年1月17日,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进城农民工,住本区舟白镇丛山村一组。

指定辩护人石早书,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黄健强,男,生于1993年2月11日,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区太极乡石槽村五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16日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一直押于该局看守所,同年9月24日被黔江区公安局押回黔江看守所继续羁押,同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黄松(系被告人黄健强之父),男,生于1970年10月20日,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大学文化,公务员,住本区太极乡石槽村五组。

指定辩护人龙世军,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8)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在、黄健强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常在、黄健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6月25日,被告人常在、黄健强预谋对在校学生实施抢劫。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常在、黄健强窜至黔江区急救中心外,持刀威胁被害人杨吉、李飞,当场劫取人民币20元,后逃离现场。支持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常在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

1、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一是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犯;二是被告人年轻识浅,只是图一时好奇才犯罪的,且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2、被告人具有酌情从轻情节,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判处非监禁刑。

被告人黄健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系未成年犯罪,应依法减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偶犯;

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建议对其判处非监禁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5日,被告人常在、黄健强预谋对在校学生实施抢劫。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常在、黄健强窜至黔江区急救中心外,持刀威胁被害人杨吉、李飞,当场劫取杨吉的人民币2元、李飞的人民币25元。抢取后看二被告人没有到校车费,遂退还二人7元钱,随后逃离现场。同时查明,案发后20元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

1.刑事案件受立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

2.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常在的供述证实,2007年6月15日14时,其与黄利民(黄健强)商议找学生“拿”(即抢)钱,随后两人来到黔江区急救中心外的梯坎上。一会儿,有两个学生从小桥方向过来,黄健强就问他“那两个是不是张家坝学校的”,他回答是的。于是黄健强就让他把那两个学生(杨吉和李飞)喊到急救中心外的坝子上去。他便走到杨吉和李飞面前说“上面有人找你”,两人没说什么,就跟他一起到了急救中心的坝子。四人坐在坝子上后,他与黄分健强问两人有钱没,杨吉和李飞回答没有,他又问,矮个的(李飞)和高个的(杨吉)就分别拿出了5元钱、2元钱给他。黄健强从他手中将钱抢过去,说“7块钱,少了,要20块”。黄健强把7块钱退给李飞,但李飞不给20块。黄健强就掏出一把小水果刀压在李飞大腿上,这样李飞就把20块钱拿了出来,黄健强遂把钱抢过来,并退给李飞7块钱。

(2)被告人黄健强的供述证实,其与常在实施抢劫的行为与常在的供述基本一致。只是在他拿出刀的时候,常在就说“这把刀快倒不快,但是捅进去还是有点痛”。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杨吉的陈述证实其被抢劫的事实与二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吻合。

(2)被害人李飞的陈述证实其被抢劫的事实与二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吻合。

4.证人证言

(1)证人杨胜奎的证言证实,2007年5、6月份的一个星期天,其在家看见其儿子(杨吉)和李飞在家里坝子耍,就问杨吉为什么不去上学,杨吉和李飞就说在上学途中被人抢走了钱。他遂给杨吉的班主任打电话,说杨吉身上的钱被抢了,现在不敢去上学了。

(2)证人周良忠的证言证实,2007年夏天的一个星期天下午,其接到学生杨吉的家长杨胜奎的电话后,方得知杨吉一周的生活费被抢了,现在不敢一个人上学的事实。杨吉来上课后,也给他讲了被抢的事情。

5.物证、书证

(1)办案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证实案件的相关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均系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人口信息表证实二被告人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在、黄健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在、黄健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均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预谋,并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不划分主、从。二被告人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诚意,同时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且均系初、偶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判处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实际,二被告人的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非监禁刑不足以防止二被告人再次危害社会,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二被告人的其他上述相应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8月12日起至2009年8月11日止)。

被告人黄健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9月16日起至2009年9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周荣钊

人民陪审员李永言

人民陪审员王贤江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继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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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劫和抢劫一样犯法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1
      一样犯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2005年4月在xx路抢劫强奸案罪犯怎么判刑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0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抢劫案件通常有哪些手段?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10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节选: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
    • 团伙抢劫案的主犯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1-29
      团伙抢劫是共同犯罪,其中主犯是在抢劫活动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抢劫罪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犯下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即首要分子对其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犯罪活动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委托时,犯罪分子从重处罚、从轻处罚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为其提供合法有效的刑事辩护。
    • 抢劫案共犯的认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1-09-29
      事后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于行为时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理论上,称为准抢劫罪或事后抢劫罪。事后抢劫的犯罪主体、犯罪实行行为、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判断、共犯的成立均迥异于一般抢劫罪。在事后抢劫罪的共犯之中,倘若各共犯对事后抢劫罪具有事前的通谋及共同的行为,当然可以对各共犯论以事后抢劫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易发的还有事先并无通谋,行为人在他人实施了盗窃、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