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是否有权收回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
1.在探讨村委是否有权收回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时,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核心原则:在承包期内,村里通常是无权收回被承包的土地的。
这一原则源于《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它保障了承包户在承包期内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的稳定流转和合理利用。
2.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村委都无权收回土地。特殊情况下,如承包户死亡、户口迁出或承包户明确要求交回土地等,村委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村委收回承包地的特殊情况
村委收回承包地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村民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这种情况下,村委会有权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一旦发现村民给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可以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2.村民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在承包期内,如果村民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自愿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村委会。若村民不交回,村委会有权收回。
3.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如果妇女在娘家和婆家都取得了承包地,则娘家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其原承包地。但如果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原村委会不得收回。
4.村民自愿将承包地交回村委会。在承包期内,村民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村委会,但需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一旦交回,承包户在承包期内就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5.村民承包户已经绝户。如果承包户因为死亡或其他原因全家都没有成员存在,户口已经被注销,那么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地。
三、村委收回土地的法律依据及解释
村委收回土地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1.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除非出现特殊情况。这些特殊情况包括承包户死亡、户口迁出、承包户明确要求交回土地等。
2.在收回土地时,村委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尊重承包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流转。
3.《土地承包法》还规定了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或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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