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的权益人與义务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4 08:30:12 251 人看过

房产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重要环节,其中权利人和义务人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权利人是房屋的所有者,应当持有房屋权属证明;而义务人是协助权利人完成初始登记的义务人,通常是开发商。当房屋权利人收到他项权证时,他项权利人也有权处置房产。

房产登记权利人,是房屋的所有者,登记义务人则是协助权利人完成初始登记的义务人。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就属于房屋的权利人,那义务人就是当初在办理房产登记的时候,一般是开发商有义务去协助业主登记的,当然,房屋权利人有的时候收到他项权证的约束,他项权利人也有权处置房产。

房 产 登 记 义 务 人 是 谁 ?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第208条规定,房产登记义务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指在依法登记后,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人。这意味着,只有依法登记,所有权人才能够对房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另外,《民法典》第209条规定,房屋空置无主动产权利人或者权利人确知无主动产权利人,权利人或者其许可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办理房屋空置登记。这说明,即使房屋空置,只要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无主动产权利人,就可以申请办理房屋空置登记。

综上所述,房产登记义务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只有依法登记后,所有权人才能够对房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对于房屋空置的情况,只要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无主动产权利人,就可以申请办理房屋空置登记。

房产登记是保障房屋所有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只有依法登记,所有权人才能够对房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同时,《民法典》相关规定为房屋空置提供了便利,只要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无主动产权利人,就可以申请办理房屋空置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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