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明确表示将从地方高级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
继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明确表示将从地方高级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最近有消息称,这个拖延已久的问题最近有了实质进展:在9月初上海召开的世界法律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一位知情人士对外透露,最高院已正式组建了3个专职死刑复核权的刑事审判庭,每个新增刑庭的主要负责人已上任,从全国各地方法院抽调的300余名法官也已先期到位。
与此同时,在世界法律大会一场“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配置”的专题讨论会上,作为中方主持人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也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正在草拟实施意见,今年下半年将报请司法体制改革最高决策机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复。“不出意外,死刑复核权明年上半年将正式收归最高院。”他说。
据一位与会的最高院法官透露,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最高院在复核死刑时至少会由三人组成合议庭,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请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但上述消息尚未获有关方面的正式证实。不久前《北京周报》记者致电正在负责起草实施意见的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新闻官时,他们均未对此予以确认或否认:“这个问题还在进展之中,现在不便透露更多的东西。”
中国人权基金会副秘书长刘崴认为,最高法准备收回死刑复核权,显示了中国政府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是贯彻2004年“人权入宪”的一个实际行动。在短期内难以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此举也表明了中国政府尽量减少死刑、慎用死刑的决心。
法律冲突下的现实困境
国际人权公约规定,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判决应当由该国最高的司法当局作出。事实上,中国的相关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只是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偏离了这一轨道。
1979年7月1日颁布的首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权均有明确的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但是,由于当时社会治安形势恶化,在随后开展的“严打”行动中,最高人民法院来不及处理来自全国各地方法院的死刑复核申请。因此,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中国有关当局考虑将部分死刑复核权下放到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7年中国对《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仍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核准死刑复核权的唯一主体。
为了解决这种做法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冲突的问题,1980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常委会作出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可以授权省高级法院核准。1983年,这一规定被写进了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此后,部分死刑复核权便被陆续下放到了地方高级法院。例如,1991年起最高院又先后将贩毒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广东、广西、四川等5省区高级法院;1997年最高院再次以“通知”的形式下放死刑核准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兴良教授指出,最高院将死刑复核权下放到地方高级法院,其实是一种违宪行为。因为下放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仅是国家的一般法律,而《刑法》、《刑事诉讼法》则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以一般法律违背基本法律,无疑是与宪法原则相违背的。
此外,陈兴良教授还认为,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势必带来死刑犯之间的不平等。因为各地方法院判处死刑的标准可能不同,这就会造成在一个省不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却要判死刑。而且,杀人、抢劫等危害社会治安的死刑案件只能由省一级法院复核,而经济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却还能到最高法院复核,这又造成了不同种类罪犯的不平等。这些问题都会有损国家的法制统一。
自死刑复核权被下放到地方高级法院以来,社会上要求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息。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透露,其实,从1996年开始,最高院已经开始酝酿收回死刑复核权。周教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主要负责起草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实施意见。
周教授说,1996年,最高法曾派员到东北和华东地区进行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省市法院都表示希望最高法能尽快收回死刑复核权。可是,由于最高法现有的编制应付当前工作已经捉襟见肘,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工作量将会大大增加,甚至难以承担,这些原因客观上影响了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的进度。
另外,一些法律人士建议,当前应该首先取消《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的授权规定,以保证立法的统一。
据最新消息,由最高法起草完成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于今年10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修订案草案中,已取消了下放死刑复核权的授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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