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什么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31 16:51:00 192 人看过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三点区别,分别是:

1、调解的性质不同。司法调解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是诉讼内的调解;而人民调解并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是非诉讼的调解活动;

2、调解的范围不同。司法调解的范围是法院所受理的所有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人民调解的范围主要限于民间纠纷;

3、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不同。司法调解一经达成协议,即发生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调解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三点区别,分别是性质、范围、协议的效力不同。人民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等原则。当事人在调解中享有是否公开、是否接受调解等权利。

工伤索赔与人民调解

工伤索赔与人民调解工伤索赔与人民调解

【现状】

工伤赔偿灰色地带多

像林某某这种处于工伤赔偿灰色地带的人并不少见。在龙岗区法律援助处工作的唐先生,接触了大量的工伤索赔案例,对劳务工工伤索赔的艰难深有感触。

除了追讨欠薪外,到法援处寻求帮助的劳务工大部分都是工伤索赔无门的,其中关键在于劳动关系难以认定。有些劳务工不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拿不出工友证言、工卡等能够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或者甚至连索赔对象都无法找到,对于他们来说,通过法律程序索赔是十分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事情。唐先生说,上述情况在建筑工上最为常见,碰上了,法律援助往往也只能是爱莫能助。

一方面,工伤认定的情况十分复杂,而法律制定又相对滞后,因此,工伤索赔存在着大量法律难以触及的灰色地带。另一方面,众所周知,目前劳务工的维权成本过高,一系列法律程序走下来,往往得不偿失。

在小唐看来,在劳务工工伤索赔的具体实践中,最关键的是能够在尽量短的时间里,为伤者争取充足的医疗费和赔偿金。

毕竟,保住人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小唐认为,工伤索赔与其走漫长复杂的法律程序,不如走人民调解的路子,尽量从各个角度想办法,给用人单位一定的压力,促使其给予劳务工适当的赔偿。

【尝试】

社保司法共建调解平台

人民调解具有便捷、高效、低廉、灵活等优点,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调解协议书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比起司法诉讼,它往往能更有效地处理工伤索赔争议,能够给工伤索赔中出现的各种疑难杂症提供相对合情合理的解决方式。作为分管司法的领导,崔羽矢深知劳务工工伤索赔的艰难,也一直在思考人民调解能在其中发挥多大的作用。

从目前司法所参与调处的工伤纠纷看,大部分都存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没有购买社会工伤保险的情况。崔羽矢说,像这类的案件,往往由于取证困难,劳务工去劳动部门、仲裁庭、法院等部门总是投诉无门,难以解决,并容易造成各部门之间的推诿现象。

针对工伤索赔中普遍存在的疑难杂症,2005年7月,西丽司法所和西丽社保站作出一个尝试:建立西丽片区工伤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搭建一个平台,联合调解工伤索赔纠纷,尤其是调解非法用工单位员工的工伤索赔案件和未参保员工的工伤索赔案件。

该会议由西丽司法所和西丽社保管理站轮流主持,每季度一次,就本阶段的工伤调解工作进行经验总结和信息交流,成员主要由双方的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组成。

严格来说,工伤纠纷原本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围。以往我们司法所的做法是,有工伤纠纷找上门来,我们就进行调解。但这只是一种个案式调解,很大程度上还是靠调解员个人的能力和觉悟。西丽司法所所长蔡帝会表示,希望能够通过跟社保站的合作,形成一种解决工伤纠纷的机制。有了这个平台,劳务工可以直接到社保部门投诉,由司法所参与调解。换句话说,也就是通过搭建平台,将司法和社保部门有机整合,提高工伤纠纷的调处率。

人民调解介入工伤纠纷这个探索性的试验中,西丽街道取得了一定成效,2005年西丽司法所共受理工伤事故纠纷案件55宗,全部予以了调处,其中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的18宗,成功为劳务工获得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

【建议】

劳动争议案件应实行一裁一审

对于司法所的尝试,崔羽矢保持了低调的态度。他表示,这个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是他们工作上的一项创新,并没有多少经验可以借鉴,因此,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

而司法所在具体的调解实践中,也还存在不少困难,例如用人单位推卸责任,千方百计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逃避赔偿,或者即便工伤调处达成补偿协议后,用人单位也不履行协议。

尽管如此谨慎,但是政府部门这样的行动还是引起了林某某的关注。我正准备去司法所申请调解,看能不能得到一个最后的解决。

王红等人大代表则提出改革劳动仲裁体制的建议,具体措施为:一是实行有限起诉原则,实行一裁一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即对劳动争议实体部分以劳动仲裁结案,对于程序性问题,如有证据证明劳动仲裁阶段违反法定程序现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仅对案件书面形式审查;二是赋予劳动仲裁机构一定的强制执行力。他们认为随着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与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的相继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司法性已经在不断加强。

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二审制度存在弊端。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必须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才可以提起诉讼。一裁二审程序大量地浪费了国家的资源,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把一裁二审程序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一种合法手段,为数众多的劳动者因消耗不起一裁二审的时间而被迫放弃自身合法权益。唐先生如此认为。而在一些专业法律人士看来,深圳有自己的立法权,完全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地方法规,以维护广大外来工的合法权益。

著名劳工专家、深圳当代研究所刘开明博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1998年以来,劳工维权的法律环境有所改善,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解决工伤问题,最根本的不在于事后弥补,而在于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在任何国家,走法律程序都是最为漫长,成本最大的。人民调解如果能在工伤索赔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那当然是件好事。刘开明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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