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调整职工和生活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我省将对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因工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
据介绍,本次调整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适用范围是2003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鉴定为1至4级工伤且未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护理费的企业职工以及低于本次调整标准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1至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抚恤金标准,以2002年各市、州、地职工月的75%为计发基数,一级为基数的90%;二级为基数的85%,三级为基数的80%,四级为基数的7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配偶按2002年各市、州、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发,其他亲属按3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生活护理费的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护理)按2002年各市、州、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护理)按40%计发,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级护理)按3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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